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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如下:1、政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2、为参保职员、参保企业减轻参保压力;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4、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顺序装订;5、人社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将符合文件规定对象统一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要什么材料1、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证明、社区证明)原件、复印件;4、包含1到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6、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档案管理回执单;7、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

2022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2,社保优惠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2021年社保优惠政策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个人可领取所缴社保费2/3的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社保补贴。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还可以再延长1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保优惠政策2021年

3,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第八条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第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第十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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