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苏州汽车客运集团的简介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49年8月1日,始称“公营苏南汽车运输公司”。成立后,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多次调整变更。改革开放以来,1983年10月1日,企业由江苏省苏州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更名为江苏省汽车运输公司苏州客运分公司;1992年8月1日,更名为苏州汽车客运总公司;2001年3月26日,企业整体改制为苏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04年4月18日组建苏州汽车客运集团,企业更名为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六十多年来,企业始终坚持抓改革促发展的经营方针,确立了“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运行、规范化管理、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团结拼搏、负重奋进。经过几代苏汽人的艰苦奋斗、不懈努力,企业规模、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持续、快速增长。企业晋升为国家道路旅客运输一级企业、交通部重点联系企业。目前,集团设有10个分公司、31个子公司(集团)和8个参股企业。机关现有七处一室(运输经营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审计处、管理信息处、安全保卫处、机务技术处、政治处、总经理办公室)。集团拥有总资产29.6亿元(不包括参股企业)、客货营运车4748余辆、12个一、二级客运站;709条客运班线。集团现有在职员工1.1万余人,已基本形成以道路班线客运为主,城市公交、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厂包客运、站场经营、货物快运、集散箱运输、综合物流、车辆修理、车辆检测、汽车商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多元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新格局。今年,公司荣列“中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2010年度)”第一位。 六十多年的奋斗发展史,培养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员工,孕育了苏汽人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和爱岗敬业的主人翁精神。企业荣获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交通系统节能优秀企业、中国服务企业500强、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先进集体、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江苏省服务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企业等荣誉称号。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的简介

2,苏州汽车站共有几个分别可以到哪里

苏州汽车站共有5个。1、苏州汽车北站地址:苏州市西汇路29号。具有江南园林风格与现代建筑相交融的苏州汽车北站,建于2011年。车站座落于苏州城北,东接沪宁高速公路、南临护城河、西邻火车站、北靠沪宁铁路线,交通便捷,区位条件很好,是苏州目前最大的公用型客运中心之一。汽车北站担负着苏州至皖、鲁、鄂、豫、浙、粤、晋、闽、沪等八省一市及江苏境内的中长途旅客运输和苏州大市范围内的短途客运任务。2、苏州南门汽车客运站地址:苏州沧浪区南环东路601号。苏州南门汽车客运站(又称苏州南站),于2004年4月8日正式投入使用,是苏州市建筑风格最新颖、规模最大的汽车客运站,也是苏州市重要的交通客运窗口之一。苏州南门汽车客运站承担着苏州至江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江苏南京、扬州、淮安、宿迁、连云港,上海,苏州市区至大市范围的旅客运输和快货运输服务。3、苏州北广场汽车客运站地址:苏州市苏站路1455号。苏州北广场汽车客运站位于苏州火车站北广场西侧,是于2011年新启用的综合配套交通枢纽工程。苏州北广场汽车客运站班车主要发往沪宁沿线、江苏北部和苏州大市内各市。4、苏州汽车西站地址:苏州新区长江路与金山路交汇处(金山路78号)。苏州汽车西站,与苏州乐园相邻,与地铁苏州乐园站以及有轨电苏州乐园站紧连,汽车西站占地面积38169平米。苏州汽车西站开通了至河南、湖南、山东河北四川、辽宁、安徽、福建及省内苏北、无锡等地的客运班车,每天发班次100多班。5、吴中汽车客运站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广建路10号。吴中汽车客运站于199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自2007年7月起,由苏州汽车客运总站管辖,车站停车场面积17714平方米,候车大厅面积972平方米。吴中汽车客运站省际班车通达上海、杭州、湖州、广德、安化、怀宁、温岭、德清、新市、宜宾、郑州、黄山等地。苏州长圻码头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所以坐汽车到吴中汽车客运站更近一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苏州 苏州汽车客运总站-车站信息

苏州汽车站共有几个分别可以到哪里

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第七条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优质诚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出租汽车或者相当的资金(县级市的出租汽车数量或者资金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二)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涉及的道路及主要公共设施的相应知识;  (四)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配发的上岗服务卡。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评。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规范管理和服务。第十四条 对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及时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优先供车。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准的出租汽车运价。从业人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车费发票。税务部门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联系单发放、核销车费发票。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货币刷卡设备等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设施。在营运过程中应当确保其正常使用,出现故障,应当修复后再营运。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9修正

4,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客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第七条 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辆以上出租汽车或者相当的资金(县级市的出租汽车数量或者资金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经营场所;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四)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并经出租汽车从业、治安培训合格。 被取消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客运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考评。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道路运输证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第十四条 对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集中管理。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必须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交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及时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优先供车。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交通部门核准的出租汽车运价。从业人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车费发票。税务部门凭客运管理机构出具的联系单发放、核销车费发票。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设施。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从业、上岗资格的人员经营。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性能二级以上; (二)车辆整洁,使用符合要求的白座套等设施,并适时开启空调; (三)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名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四)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固定式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六)车身广告须经公安、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位置设置; (七)符合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章TAG:苏州客运苏州  客运  苏州汽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