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国药零售与医保定点

国药就是国家药监局批的国药准字号的药,医保就是可以用医保卡的店,没什么

国药零售与医保定点

2,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法律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3,门诊能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吗请大哥大姐

不能,医保定点服务只对医院开放。药店只能一些处方药划卡结算
你好!不能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门诊能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吗请大哥大姐

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 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 病员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 剂量剂型、 服用方法、 禁忌等, 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2、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 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3、 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 分类保管、 注意温度、湿度、 通风、 光线等条件, 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虫蛀霉烂变质。4、 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 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 必需单包注明。 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 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 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5、 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 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6、 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 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7、 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 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 放回原处。8、 注意安全保卫工作, 防止贵重药品人盗, 设立消防设备, 防止火灾。 医保药店财务制度法律依据:《保定市五一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及时维护计算机系统。

5,定点零售药店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一年是否有法律依据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也许是的。

6,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略)

7,社保卡能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么

你是指医保卡里每年存的800吧?你去刷卡买药的时候问问药店是否跟医保卡挂钩就行了啊。医保指定的零售药店的药品都受药监局监管的,买处方药也是得医生开单的。至于买药报销,很费解你的意思,用了社保卡既有金额消费的药品当然不能报销啦。
可以刷卡消费的,我看每一个店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具体为什么不一样我也不太高的清楚,监督恐怕不会有效,因为他们本来就与社保中心联网的,不能报销,因为你用的是医保卡
社保卡在药店购药可以刷卡,但是,药店必须是经过医保机构认可的,一般在店门口都有一个明显的标识。

8,医保定点药店怎么办理许可手续

报件名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主管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 收费标准:济南好像3万 (这个你要咨询咨询,我忘记了。不好意思)程序:提出申请--资格审查确认--发资格证书 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已经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价格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4.相关的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太多了~基本都是吧~万民药房,服务比较好,品种也比较齐全,而且分店也比较多~现在的药店80%都是市医保定点!

9,杭州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 (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 (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卜)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10,医保定点药店不能经营什么

医保定点药房认定的基本条件(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三)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七)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 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TAG:定点零售药店定点  定点零售药店  零售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