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土地拍卖,2022苏州首场集中土拍15宗地全部成交拿地的主角都是些谁
来源:整理 编辑:苏州本地生活 2022-09-25 16: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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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苏州首场集中土拍15宗地全部成交拿地的主角都是些谁
当然这是一些国企行业,这些国企行业的资金是比较充足的,所以可以直接购买下来,这些土地也可以对土地进行更好的交易,可以更好的对土地进行发展。
2,苏州2022年首批集中供地全部成交这些地大多被哪些企业拿走了百度
5月10日,为期两天的苏州首批集中供地正式结束,本次共出让涉宅用地15宗地块全部成交,其中,11宗底价成交,2宗拍至中止价进入一次报价环节,2宗地块溢价成交,总成交金额233.77亿元,竞拍结果显示,15宗地均被央企及地方国企摘得。据悉,本次供地涉及姑苏区1宗、吴中区3宗、园区3宗、高新区4宗、相城区2宗、吴江区2宗,总出让面积约81.81万平方米,总起拍价227亿元。在出让规则方面,苏州本批地块延续此前的竞价方式。出让文件显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地块均设置起始价、中止价和一次性报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后,当竞价未超过中止价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当竞价超过中止价时,转为一次报价方式确定竞得人。所有取得相应地块网上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该地块一次报价。竞买人报价在出让人公布的一次报价总额有效区间范围内,进行一次报价。以一次报价中最接近所有一次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以其所报价格确定为地块竞得价格。值得注意的是,两宗拍至中止价进入一次报价环节的地块为:大悦城以10.52亿元竞得苏地2022-WG-9号地块,溢价率12.5%,楼面价28124.97元/平方米。该地块位于高新区狮山街道吴前港绿化地南、渠田河绿化地西,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面积20772.7平方米,建筑面积37390.9平方米,起始价93477万元。另一宗为招商蛇口以36.16亿元竞得苏园土挂(2022)02号地块,溢价率15%,楼面价31046元/平方米。该地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南、津梁街西,为住宅用地,土地面积58233.95平方米,容积率>1.6且≤2.0,起始价31.45亿元。两宗溢价成交的地块为: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19.11亿元竞得苏地2022-WG-3号地块,溢价率1.64%,楼面价18294.96元/平方米。该地块位于姑苏区苏锦街道广济路以西,日益路以南03-05地块,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面积40167平方米,建筑面积104434.2平方米,起始价187982万元。另一宗溢价成交地块为:中国铁建以19.73亿元竞得苏地2022-WG-8号地块,溢价率3.14%,楼面价21658.7元/平方米。该地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蔺谊路北、朝前路西,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面积45550.05平方米,建筑面积91100.1平方米,起始价191311万元。总体来讲,本次苏州供地拿地企业以地方国资企业为主,头部央企国企则以参与热门地块为主,而民企参与热情不高。
3,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范围。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仅当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第八条 苏州土地管理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县(市)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出让土地,按《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执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后,方可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相应方式确定。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由有意受让方持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有行要求,提出开发建设方案。经过协商,达成初步协议,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并由受让方按出让金总额5%支付定金(不计息)。第十三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市县(市)物价、土地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级统一商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第十四条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由出让方公布出让地块的投标要求,并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有意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并按所设标价的5%支付保证金(不计息)。保证金随标书投交,对未中标者的保证金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中标书必须在于十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10%至15%支付定金(含5%的保证金,均不计息)。 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视为放弃中标,所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申请应于期满前十日内提出。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采用公开叫价应价的竞投方式进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拍卖前三十日内,由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确定出让地块和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自公布发布之日起,有意参加竞投者应当持所需证明,按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报名登记。第十八条 拍卖出让时,必须由已经登记的个人或者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凭证到场参加竞投。第十九条 拍卖出让的受让方应当场与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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