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民法中所说的添附是一种财产的原始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哪一种财产取
来源:整理 编辑:好学习 2023-05-21 1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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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所说的添附是一种财产的原始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哪一种财产取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比如用他人瓦砖建新房等。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比如在自己的戒指上镶嵌上其他权利人的钻石等。
2,什么是添附行为
举二个简单的例子:你在别人家院子里盖一个偏房就是添附。 给别人的礼物添上包装。有一个原则:添附的价值要小于主物的价值。你好!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权法规定。打字不易,采纳哦!可以参考买椟还珠,但买椟还珠就是添附的价值大于标的价值
3,什么是添附制度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比如说甲雕刻了一个雕像,交给你乙加工,乙在原物基础上又加了一物,导致无法分离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4,民法上的添附是什么意思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添附的法律后果: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5,民法中关于添附的司法解释在线等
就比如说a捡了个易拉罐,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a属于先占。而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属于添附添附制度法律也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据生活常理解释出来。通过自己的技术将易拉罐加工成一个工艺品而导致新物产生旧物灭失。提供价值大的一方有权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提供价值小的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而你说的添附是原始取得的问题,无论是基于生产,还是先占、加工的取得,共同点都是在权利人获得权利之前并无在先权利存在,即使有在先的权利也和后取得的新权利无关,甚至物权客体之前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
6,什么是添附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在他人的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扩展资料:(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比如说甲雕刻了一个雕像,交给你乙加工,乙在原物基础上又加了一物,导致无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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