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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辩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技巧是什么

1,先破题,后立论。破题就是破解的意思,站辩论赛前整个环节一半以上的重要性,把题破开了,立论就很简单了。2,立论,是你们场上交战的阵地,进可攻,退可守,是辩论的范围,也是你们最基本的立场。如果立论被对方破开,比输了丢人多了。3,防守点,进攻问题。4,辩词。5,排练。最后罗列几点技巧:所有的技巧最精彩的当属诡辩。
discussion of principles and techniques in translating the business english-chinese.

简答辩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技巧是什么

2,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各有什么功能

辩论原则是确定当事人的辩论权,使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体现在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处分原则体现在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者都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制约着辩论原则的行使,例如:当事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当事人就无须进行辩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决定辩论的范围, 同时辩论原则又是处分原则实现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辩论原则,才能使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有可能实现,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各有什么功能

3,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1)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松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可以是事实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是不是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详细解释一下 谢谢

是。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严格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三个---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与一般性或阶段性原则的根本区别是两个:1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2.基本原则必须能够体现出在这一原则的规范之下,法院与当事人这两个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你的问题只涉及第一个方面,所以以辩论原则为例给你解释一下。因为辩论的方式不仅仅限于口头辩论一种,还有一种书面辩论,所以实际上从诉讼的一开始,起诉状与答辩状就构成了一轮辩论,之后双方的上诉状与答辩状、申请执行与执行异议等等,其实都是在进行辩论,所以说由辩论原则所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了诉讼的整个过程。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5,罗伯特辩论三原则

简爱对罗伯特说的台词:“:如果上帝赐予我财富与美貌,我会使你难以离开我,就像现在我难于离开你.上帝没有这么做,而我们的灵魂是平等的,就仿佛我们两个人穿过坟墓,站在上帝脚下,彼此平等--本来就是如此!”是啊,我们的灵魂是平等的,我们的思想是不受限制的,我们可以天马行空、奇思妙想,任思绪在浩瀚的星空徜徉。我想着应该是才是真正意义上平等! 当社会的位置、职业的位置,或是爱情的位置统统隐去,我们平等的存活于世。爱因斯坦说,我们都要依赖他人的劳作而生存。因此我们都是平等的。所谓的高低之分只是世俗的评价。只有灵魂真正高尚的人才会懂得,作为一个人,我们是平等的,并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 人不仅生而平等,而且各有所长。世上没有万事皆能的人,也没有一无是处的人。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再“高贵”的人也有其致命的弱点,再“低贱”的人也有他人所难及之处。如果我们能够悟出这个道理,那么我们就不会依着形骸以外的桂冠而趾高气扬,也不会因为位卑名没而唯唯诺诺,由此而真正达到宠辱不惊的人生最高境界。我很欣赏这样一句话:“……虽然我很穷,但是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我们的灵魂都将经过坟墓站到上帝的面前。”人生来自由平等,我们凭什么觉得谁比谁“高贵”?又凭什么觉得谁比谁“低贱”呢? 是的,我们生而平等。因此,我从不鄙视没落者,也从不高视成功者。我想,我们平等。
没看懂什么意思

6,什么是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也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与保障的。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抑或审判监督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贯彻这一重要原则,允许并提供方便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当然最基础的仍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行辩论。这样才能使辩论原则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当事人在辩论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法庭辩论等;既可以就权利义务本身进行辩论,也可以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了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规则(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决。……”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为贯彻辩论原则所必须的程序。

7,辩论原则

  [编辑本段]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   [编辑本段]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作为辩论原则基础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这里既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经辩论、质证,也包括法院职权调查到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应经过庭审的辩论质证。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辩论原则的实现,才能使当事人的辩论权充满实质性的内容。同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限期提出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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