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有哪些

(一)、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B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二)、流程:   1、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2、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3、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4、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5、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6、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继承公证程序有哪些

2,公证程序规则

【法律分析】:《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公证程序规则

3,继承权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帮助作用。
一、继承公证的管辖: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遗嘱继承应提交: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继承权公证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4,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5,准备公证下请问遗嘱公证程序规则

遗嘱公证的程序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需要提前准备遗嘱所处分财产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等,再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前去公证处。注意遗嘱公证须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允许代为办理。另因遗嘱公证办理时间较长,请事先和承办人员联系,约定办证时间。过程中,遗嘱公证会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完成后公证人员会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根据遗嘱人的身体情况,公证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也可能会录音或者录像。(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

6,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可以选择预约,也可以不进行预约。如果不预约的话,需要排号,比较费时间;而如果提前预约的话,时间安排比较合理一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7,公证处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遗送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公证机构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有关档案、材料、资产情况,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专业性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鉴定。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于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8,公证程序规则

【法律分析】:(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9,公证的程序

公证的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证。疑难复杂、申请人举证不足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出证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一)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公证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出证;(二)公证文书生效前,申请人撤回公证申请;(三)申请人死亡或者申请公证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继续办理已无意义。6、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审批的人员批准公证文书的日期为出证日期。公证文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7、公证文书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公证文书,应当在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8、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9、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10、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0,公证处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或者要什么证件

办理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任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公证处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拓展资料:一、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二、有效范围: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公证
您好!以下是公证处公证的程序:一、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对于公证处需要预约吗这一问题,我们知道,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是否进行预约。如果当事人去公证处不事先预约,需要进行排号,一般每天进行公证的人是比较多的,可能更浪费时间;而如果提前进行预约,就比较省时间,在时间安排上,更合理一些。二、需要的证件有: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拓展资料: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参考资料:公证处-搜狗百科
公证处公证的程序及需要的证件如下: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公证处公证需要的证件: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找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2、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办理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征明下列内容: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扩展资料: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公证处
你们的拆迁安置财产尚未产生,无法办理公证的.

11,公证的法定程序

公证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一、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写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有预收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二、审查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核实。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5、特别程序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三、出证和送达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集聚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中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四、期限 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核实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申请与受理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写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有预收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二、审查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核实。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5、特别程序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三、出证和送达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集聚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中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四、期限 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核实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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