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类别是什么

就是你拿的是十一级的工资
医疗待遇类别:1.基本医疗保险;2.公务员医疗补助;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三种。

医疗待遇类别是什么

2,医疗期工资按照最低工资80可以么

医疗期工资可以按照最低工资80%进行支付。职工因病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期间,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在支付病假工资时,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工资按照最低工资80可以么

3,社保查询里的医疗待遇是怎么回事

社保查询系统里有个医疗待遇选项。(如下图)里面主要有两块内容:一、医疗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列明哪些药品是全额报销的(甲类药),哪些药品是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乙类药)。目前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可报销药品大约在3千多种,而国家药品监督局注册的药品在17万种左右。二、医疗待遇信息查询该模块下,用户可以查到每个年度里,自己住院的所有报销记录。望采纳,谢谢。
不是这样的,首先要看你参加的是什么医疗险种,在江西就有好几个品种,一是基本医疗险,一是住院医疗险,一是居民医疗险,由于交费不同,享受待遇也不同.而这里只有基本医疗险有个人帐户部分,这个个人帐户是用于非住院开支的,不管那种险,门诊看病是不可以报销的,医疗险中说的报销一般是指住院费用的报销

社保查询里的医疗待遇是怎么回事

4,简答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由哪些方面体现

医疗保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费率和费基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对参保职工因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①职工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涂改各种单据冒领、多报医疗保险费;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职工骗取医疗保险费提供便利。
1、医疗费用整体上涨,造成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支出和个人支出同步增加。随着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待遇政策不断调整,特别是居民医保全面推开后,城镇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快速释放,对医疗服务利用程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水平从相对比例上看明显提高。但是,医疗费用仍然呈过快增长的趋势,参保患者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但个人负担的绝对额却呈增长趋势。  2、住院药费占比依然居高不下,药品费用主要集中花费在少数品种上,合理用药现状不容乐观。  3、高价医疗器械费用突出,缺乏有效管理。高值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中单位费用相对较高的项目。高值医疗器械使用量小、费用高的特点非常明显。高值医疗器械费用突出,对于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个人负担都有重要影响。  4、医学影像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也会导致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上涨。

5,医保待遇有哪些待遇

 (一)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医保处为每个参保人员制作IC卡,持卡人可在所有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刷卡消费。 (二)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档次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各乡镇医院、市立医院、建设医院、开发区医院)的,个人先负担4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6%,退休人员自付8%;在二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荣军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6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8%,退休人员自付9%;在三级医院(中心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10%。年度中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付金额按医院不同等级起付标准每次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进入统筹后的报销自负比例不变。 、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2、所有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可享受正常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按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中参保待遇执行)。   3、参保人员的住院病种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名下。   5、参保人员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

6,关于医学的待遇

首先要了解个大概情况,医生职业是养老不养小,苦学10年才见功。年轻医生能维持个生活就不错啦,老了才吃香,姜还是老的辣。如果想年轻时挣大钱就选错了行当。公家医疗单位是事业编,按职称挣钱,医生职称分五档分别是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对应的月工资是2、3、5、7、9千,这是国家给的工资,至于奖金多少看医院的效益如何?三甲医院奖金高,和工资不相上下;乡镇医院基本没奖金,如果不是国家给补贴,连自己的工资都挣不出来。研究生刚毕业按医师对待月工资4千来块。人事部规定:本科毕业满一年报考医师,医师满五年报考主治医师;主治医师满5年考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满五年考评主任医师。研究生毕业满两年晋升主治医师,主治医师满4年考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满五年考评主任医师。博士毕业直接晋升主治医师,主治医师满三年考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满五年考评主任医师。
医学检验曾被认为是国内较冷门的专业,就业前景也不容乐观,工资待遇较为一般。但是,近年来,医学检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过去临床检验科室一直被看作是医院的"辅助科室",只对临床部门起"辅助"作用。而目前检验科室已经成为各医院很重要的一个部门。衡量一个医院整体水平的高低,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这个医院的检验部门可以检测多少项目、检测的水平如何,以及所应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先进。另外,随着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检测项目的逐步增多,临床疾病的诊断对医学检验项目的依赖愈加明显。因此,检验学科及其相关部门在现代医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如果你是学这个专业的,希望能够成为更专业的医学方面的人才,为更多的人服务,获得更多的机会~~~

7,工伤待遇与工伤医疗待遇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你好 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即工伤停工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与其它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节假日补贴等待遇。 厂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8,城乡医疗保险享受那些待遇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标准。第三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在2008年底以前参保的,不设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者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中断其他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在2个月内续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第四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 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第五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整体参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户口户籍为准。第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一)首次参保登记时,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参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信息资料后,统一编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制作IC卡和监制《医疗保险证》,县(区)根据号码制作《医疗保险证》。证卡逐级下发给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参保人员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相关材料: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医保证件。2、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三无”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相关证明。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6、三岁以下幼儿提供与法定监护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张。(二)续保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申报缴费期,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续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的上报)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参保及缴费信息资料后,即时维护参保人员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续保信息的准确。续保时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当期低收入证明。(三)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四)安康市境内集体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七条 缴费标准根据陕政函[2008]105号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1元。学生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卡收费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以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对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标准。第三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在2008年底以前参保的,不设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者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中断其他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在2个月内续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第四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 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第五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整体参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户口户籍为准。第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一)首次参保登记时,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参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信息资料后,统一编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制作IC卡和监制《医疗保险证》,县(区)根据号码制作《医疗保险证》。证卡逐级下发给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参保人员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相关材料: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医保证件。2、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三无”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相关证明。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6、三岁以下幼儿提供与法定监护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张。(二)续保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申报缴费期,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续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的上报)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参保及缴费信息资料后,即时维护参保人员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续保信息的准确。续保时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当期低收入证明。(三)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四)安康市境内集体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七条 缴费标准根据陕政函[2008]105号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1元。学生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卡收费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以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对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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