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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大虐刑笼中公主 有木有

可以避免

十大虐刑笼中公主 有木有

2,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 司马迁是怎样看秦始皇的

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我是来看评论的

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 司马迁是怎样看秦始皇的

3,历代皇帝那个的对手最厉害残忍

朱元璋算是残忍的,但不知道是不是最残忍那个
秦始皇吗?嫪毐还挺残忍的吧
是说手段吧,暴君多是,名帝也有。如夏桀、商纣王、秦始皇、隋炀帝、武则天都很厉害残忍。
汉献帝时的董卓1、为控制政权。“遂胁太后,策废少帝”,并将少帝杀害。2、纵放兵士,突其庐舍,淫略妇女,剽虏资物,谓之“搜牢”。3、及何后葬,开文陵,灵帝陵。卓悉取藏中珍物。又奸乱公主,妻略宫人,虐刑滥罚,睚眦必死,群僚内外莫能自固。4、卓尝遣军至阳城,时人会于社下,悉令就斩之,驾其车重,载其妇女,以头系车辕,歌呼而还。

历代皇帝那个的对手最厉害残忍

4,历史上因为耳朵被割掉而引发的战争

是1739年大不列颠、西班牙之间的战争,它还有个别名,叫“詹金斯耳朵之战”。主人公叫罗伯特·詹金斯,是英国海军上校。他在议会里声称,在加勒比海域,西班牙海岸警卫队强行登上了他的船只,并把他绑了起来,西班牙上校还用剑割下了他的耳朵。尽管他没有说西班牙人此举的原因,但是当时英西两国对拉丁美洲殖民地的争夺日趋激烈,很容易让议会想到这是西班牙人的挑衅。于是在10月,英国向西班牙宣战。名义上是为了抢夺殖民地,实际上詹金斯的耳朵才是战争的导火索。
战国末时,楚怀王有个非常宠爱的妃子,名叫郑袖,性情淫荡而妒忌。后来,魏王又送给楚怀王一名美人,怀王立即被她迷住了。郑袖受到冷落,恼恨在心,决定设计陷害。有一天,郑袖对新来的那位美人说:“君王是特别喜爱你的,但不太喜欢你的鼻子。你见君王的时候应当用手把鼻子掩住,这样君王就会长久地宠幸你了。”美人误以为郑袖是好意关心自己,就照她的嘱咐去做。怀王感到奇怪,就问郑袖:“新美人见了我常常掩住鼻子,是怎么回事?”郑袖说:“她嫌大王口臭,所以掩鼻。”怀王大怒,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郑袖居心险恶,使美人无辜受祸,后人提及此事,免不了感慨一番。同时受到五虐刑中的两种真不知道,莫非是戚夫人?【看在我这么认真的份上选我吧】

5,古代施于女性的有哪些宫刑

和男性一样,女性也有宫刑,不过相对来说,古代女性受宫刑的比较少,一般都是触犯刑法的重犯,女太监数量没有男太监多。其实从这一点来看,古代男性受宫刑人数更多,处境更惨,包括很多著名人物。 针对女人的宫刑叫“幽闭”,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偶想不是他卖关子,而是不忍或实在是耻于祖宗的“伟大发明”。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满清十大酷刑
掖挺宫、浣衣局都是惩罚女性的
据说有种“幽闭”的刑罚

6,古代的砍脚酷刑

  古代有一种砍脚的酷刑叫 “刖” !   “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作“髌”,本意是人的膝盖处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伸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剕,去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剕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坛,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在中国历史上,刖或膑的名称很早就出现了,只不过真正实行这种刑法应该说是从夏商时代开始。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   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公元前六七五年,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钱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鲁国有“兀者”王骀,又有“兀者”叔山无趾。李颐集解:“刖足曰兀”。以上是齐、鲁、郑、楚、卫等国都有刖刑的记载。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个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罪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有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公元前六○九年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碰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仍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   关于刖足之刑在许多典籍中都有记载,受到这种刑罚的典型事例也很多。如《庄子》一书里多处谈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丘,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据此认为:“是则刖轻干膑者。”沈氏仅从刖叫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从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别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城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夜里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只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桩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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