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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委托公证书范本怎么写

公证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XXX,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现住现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xx关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出生公证理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XXX(签名) 二0一四年x月x日

转委托公证书范本怎么写

2,转委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听一或者追让。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是什么意思

3,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法律分析:受托人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其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权。但受托人转委托后直接行使代理权的,需征得同意。尽管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但是想越过接受转手委托的人直接完成委托人要求代办的事情的,应当先和接受转委托的人协商,以免造成重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4,转委托的责任如何承担

85"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那么转委托的责任如何承担?举个例子: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转委托有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一)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6,转了委托权后转委托的那个人还有相关权利吗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就是接受转委托的人(复代理人),行使的是受托人(原代理人)的权限,接受原代理人的指示,因此,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反向思考一下,代理权的终止原因也不包括转委托吧。
你好!没有了。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就是接受转委托的人(复代理人),行使的是受托人(原代理人)的权限,接受原代理人的指示,因此,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打字不易,采纳哦!
需要具体分析,一般转委托人的权利大于等于接受委托的人

7,代理公司可以转委托自己承接的招标

代理项目吗? 某网友问: 某施工项目,甲招标代理公司接受了业主单位的委托,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转委托给乙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代理。如果乙招标代理公司接受了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委托,给业主单位代理了项目招标的相关事宜,请问是否合法? 分析与解答: 《招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根据这两个法条的规定,个人理解是:如果这个转代理(或称复代理)经过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于这个案例的处理,要把握三个原则:一、要有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二转代理(复代理)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代理范围、权限、权利和义务;三、转代理的权限,不能超过甲公司和业主单位签订的原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

8,转委托的条件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转代理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后继效力可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事项性质~  民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代理继续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9,哪些情形可转委托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10,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中的转委托问题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一种最主要和最常见代理方式,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在庭审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参加庭审或者庭审过程中多次开庭的情形中,委托代理人某一次开庭无法前来而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对此情形,目前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在处理这类现象时,我们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事代理中是可以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而诉讼代理中,《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导致诉讼代理人转委托现象的处理意见不一。为了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应当准许。但是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也应作出具体的限制。首先,转委托的前提需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应当认真的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诉讼代理人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是前提,必须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是原则。再次,转委托必须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行为。而这特殊原因并不能当然的不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就转委托他人。诉讼代理中不能有不经委托人同意就产生的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已变更了委托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那么诉讼代理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其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最后,转委托诉讼代理有两种代理人: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其转委托时,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应当是高于或等同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原则上不能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更不得将律师代理转委托给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代理人是非律师时,转委托代理人的资质不能低于原代理人。如果接收转委托代理的人的资质低于原代理人的资质,就有可能耽搁,或者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实现不了转委托的目的。允许转委托行为,那么法院在审查此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需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在转委托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原委托人。2、转委托代理人应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书面诉讼代理合同,并有书面的委托书递交法院。3、公民参加的转委托诉讼代理中,公民代理诉讼是无偿的,如果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执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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