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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事局网站

你好,沈阳市人事局网站:www.syrsw.gov.cn/

沈阳市人事局网站

2,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30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原来的人事局和社保中心的总称。天府楼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职能:1、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务员是管理职能部门。地址:沈阳市青年北大街16号电话:024-22539058分类:地市级政府机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沈阳人事局地址电话还有盖章需要自己哪些证件我给就三方就业

到劳动大厦的那个,找个亲戚朋友盖章就可以,自己不需要去人事局,只有毕业后办理档案代理才去人事局
你好!我也是要盖章,到底是哪个地址啊,发蒙,你的盖完了吗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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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除申诉事项以外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以及企业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以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参照省、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裁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仲裁机构第七条 市、区、县(市)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人事、监察、法制办、科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争议案件、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与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的选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第三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发生的争议;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工伤(残)、工资、工龄、退(离)休费发生的争议;  (四)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或除名发生的争议;  (五)企事业单位与经营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  (六)企事业单位与被聘用者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七)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争议;(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仲裁的其他争议。第四章 管辖第十二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跨区、县(市)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市直行政机关、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和市辖区内中直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地域管辖。第五章 当事人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仲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所指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同其合法权益发生争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活动中均为当事人。第十六条 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八条 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关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第六章 仲裁程序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仲裁规定时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住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住址。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谁知道沈阳人事局在哪啊

位置位于沈阳市大北街 劳动大厦 北站 250米步行至 沈阳北站 7站 乘坐 168北, 在 横街站 下车 510米步行至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人事局
在沈阳市大北街,从沈阳北站做230就到

6,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在适用干部人事法规中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先调解后裁决。第四条 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五条 仲裁机关的调解、裁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争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有申请回避、陈述、辩论、请求调解或裁决的权利,有提供有关证据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争议当事人各方可以自行和解,申诉人可以改变申诉、申请撤诉。被诉人可以提起反诉。第二章 机构第八条 市、县、区设立人事仲裁委员会。第九条 人事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事、组织、监察、司法、科委、教委等部门领导兼职组成。人事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第十条 人事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局,负责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仲裁员。并可根据仲裁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第三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 (三)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或除名发生的争议; (四)合同制干部因履行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因适用干部人事法规需要仲裁的其它争议。第十三条 仲裁机关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因人事任免、干部调整、奖惩及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机关已经结案,又没有发现足以改变原仲裁结论证据的争议; (三)人民法院、纪律检查部门、监察部门受理或审结的争议。第四章 管辖第十四条 县、区仲裁机关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县、区属以下(含本级)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争议案件。第十五条 市仲裁机关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跨县、区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市属以上(含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涉及国家机关的争议案件; (四)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争议案件。第十六条 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向下级仲裁机关交办案件,也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第五章 当事人第十七条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争议提请仲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所指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同其合法权益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被申请人。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条 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关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第六章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发生的争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仲裁机关管辖的区域和受案范围,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七章 审理和仲裁第二十五条 仲裁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机关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受理简单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调解、仲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一名仲裁员任仲裁长,组成三人以上的仲裁庭进行调解、仲裁。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人事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7,沈阳市人事局档案电话

你好!我是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工作人员!档案部电话是22531302,毕业生电话是22523887,且业务比较繁忙!如果您长期打不通,建议拨打22531911,为总服务台监督电话!此电话工作时间为早8点30至晚5点!
沈阳市人事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市劳动大厦二楼 网址:www.syrsw.gov.cn 电话:024-22534188百度地图

8,沈阳市人事局在哪报到需要带什么证件

沈阳市人事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就是沈阳人才市场一个楼,但从右侧的门进去之后上三楼就是了。你刚毕业,档案都是学校直接发到报道人事局的,如果你报道的单位有接收档案的权利,那么可以你可以放到你所在单位,要不然就存放在人事局。
一般报到证报到什么都不要,只要把报到证交上就好,做个登记,另外他们会询问你的档案在什么地方,一般报到的地方可以办理档案保管(自愿是当然)报到证不要放在自己手里,放在人事部门才能认可干部身份,很重要。所以尽快报到吧!

9,沈阳市人事档案管理全称

原沈阳人才市场人才中心,现在标准名称叫: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位置: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劳动大厦一楼,如需档案转出方面的更多咨询也可以在询问我们。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11月8日 上午 9:00-11:00 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初级)档案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中级)

10,沈阳人事局现地址

原来的人事局还在那里,你说的是人才中心吧 通 知 由于原沈阳市人才中心档案库近日整体搬迁,从5月25日起停止办理档案相关服务,预计将于5月31日恢复办公。 新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市劳动大厦二楼。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24-22534188 2010年5月24日 沈阳市人才和就业服务局
沈阳人才市场3楼,从旁边小门进去后坐电梯。 毕业生进入沈阳的档案就放在那,找别人代拿也不可以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但代拿的人得拿你的身份证和他自己的身份证,而且还需要填表,挺麻烦的事,所以我不敢肯定可以代拿。我是前年去办的,这东西流程一般不会改。办这个我记得是在3,4号服务窗口。而且这个季节人特别的多,必须早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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