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临沂

答:合法的"不可以",偷生是可以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临沂

2,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分析: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计生政策,生育二个孩子的都要结扎,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其他避孕措施。 比如我当地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所以如果没有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一般应该需要结扎。
生二胎后,只要没有身体方面的原因要结扎。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云南曲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本人26岁 在外地上

云南曲靖市是不能制订计划生育条例的。整个云南省,执行的应该是《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是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  象你所说的这一情况,明显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可查阅《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是来看评论的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育龄妇女是指16岁到49岁这句话是正确

正确。系统的说,育龄妇女即处于生育时期的妇女(理论上一般指妇女截止统计点处于15~49周岁,不管未婚、已婚和丧偶,但在实践中,逐人监控时,是从婚龄即20周岁开始的,特别是统计、监控已婚育龄妇女,这些都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中,20~29岁属于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指的是生育期妇女。生育期又称性成熟期,是女性一生中的黄金时期,也是最重要而又最繁忙的阶段。
单独看这句话,没有错误。
不明白啊 = =!

6,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晚婚假产假是否包含法定

没有明确规定,通常包含双休日,但不含法定假日。
120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通常的情况: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你所说的一方有两个子女,是不能申请再生育的
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8,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退二孩指标国家有没有规定!希望你满意!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文章TAG: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  计划  计划生育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