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昆明社保可以只买工伤保险不想购买其他保险可以吗
来源:整理 编辑:沈阳本地生活 2022-10-15 0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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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社保可以只买工伤保险不想购买其他保险可以吗
工伤保险是社保中的一项,而社保中的五险都是强制要求缴纳的,所以不能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保障的制度。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云南省企业如何购买员工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另外企业新招员工怎么
1.工伤和生育是在医保里面缴纳的,你可以问下当地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单独的,那么先要参加医疗保险。2.新招员工,到社保机构拿回申请表,填写完毕,带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有的地方要看档案或者户口本等,到社保机构办理就是。关于购买保险,只供参考: 一,参保社会保险,里面有工伤保险;(去社保局办理) 二,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员工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办理,三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 只供参考
4,什么是工伤保险
法律分析:一、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衍生问题:社保只能查到工伤保险正常吗?一、五险一金中在社保网上只能查到养老和医疗保险,公积金要到公积金网站上查。剩余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网上是不能查询的,只能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中心去查询。具体情况如下:1、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2、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二、社保的缴纳方式:1、个人自行办理: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需要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而不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2、通过单位缴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所以职工个人是不需要担心的。
5,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什么是工伤保险?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6,工伤保险有什么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7,求解释云南省工伤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怎么解释求解
工伤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作为停工留薪的结束之日。出了工伤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要解除合同那么是非法解除。你要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这个说不准,因为这一条地方没法执行,在我们市是按另外的文件执行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不予受理,待遇结算时可参照历次实际发生的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一般都是由医院开证明。出院不表示已经痊愈,出院后医院有没有开局休息调养的建议书?1、“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什么意思懂么?也就是说有伤残等级确实影响了正常的工作。2、“停工带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个需要的是公司与劳动部门共同确认,不是找个医生写个什么条子能解决的。3、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小病大养”、“小伤不出工”而且还要求享受“停工带薪期”。4、貌似你媳妇很久没上班了。5、没有伤残等级且医院都治好了还不上班不就是等着公司“开源节流”么。6、你的情况如公司实在太强硬,你就去人社局的工伤鉴定、信访、仲裁院、劳动监察部门嗷嗷叫吧。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亡)由单位负责支付补偿费用。按照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并在该欠缴期间应支付职工的补偿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在单位补缴后之后,此后发生的工伤事故补偿费用,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比如:一次性补偿费用,以及欠缴期间的抚恤金应由欠缴单位负责;补缴之后发生的抚恤金转由基金承担。
8,昆明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根据昆明市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月工资数额为职工办理2010年的“五险一金”。但是,实际月工资额低于或高于以下缴费基数的,按以下缴费基数办理: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1350.00元最高缴费基数:675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3%(单位0.3%,个人不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8%(单位0.8%,个人不缴)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1449.65元最高缴费基数:7248.24元单位重特病缴费基数:2416.08元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10%,个人2%)上半年单位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2.63元(缴费基数2105元,费率0.6%)下半年单位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4.50元(缴费基数2416.08元,费率0.6%)2010年全年个人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元/月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680.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不封顶缴费比例:1.5%(其中:单位1%,个人0.5%)4、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680.00元最高缴费基数:12455.00元缴费比例:20%(其中:单位10%,个人10%,帐户金额统一归个人所有)注:1、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次年4-5月公布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医疗保险于每年6月至7月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3、住房公积金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份左右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同养老保险。5、以上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只申报一次。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是不缴费的,缴费比例,依照单位的类别不同,分为一,二,三级,缴费的比例也有变化,一般劳动强度高,比较危险的,安全系数比较低的企业缴费要高一些,比如建筑企业,煤炭企业等等,有的企业劳动强度低一些的,安全系数高一些的,缴费比例就小一些,比如银行,商场等等,比例的确定由劳动部门确定,一般在0.5%到1.50%之间,
9,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有效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厅务会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生产经营地时,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手续,并继续按有关规定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农民工伙食补助等需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相应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应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上述人员执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所在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 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三级108个月;四级86个月。 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 (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按《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一次性支付标准:(75 - 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 第十六条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配偶6万元;其他供养亲属4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若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首次伤残鉴定等级核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核实,以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受伤害农民工或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一般不用这个,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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