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江苏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管理拆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及这些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实施监督管理拆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配合,保障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北京市城市住房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_ _ _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的管理拆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人,需要对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的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第590号令,被业内称为新规,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被业内称为旧规。新规定与旧规定有几大调整和区别:1 .新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无论是否属于规划区。但旧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屋拆迁。部分城中村在规划区内,土地为集体土地。当拆迁时,会出现法律交叉适用的情况,往往当拆迁被补偿时,集体土地为拆迁户。
新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为被征收人,产权人为被征收人,而旧条例为拆迁许可证制度。执照为拆迁人,产权人为拆迁人。同时,3。拆迁有不同的用途。新条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普通人的房屋,征收已经成为政府行为。
8、吉林省城市房屋 拆迁安置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管理拆迁,保护拆迁,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国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人的安置拆迁。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市住房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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