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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伦春自治旗是属于哪个市的

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鄂伦春自治旗是属于哪个市的

2,鄂伦春旗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鄂伦春旗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之间。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攘,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全旗总面积59880平方公里。鄂伦春旗资源本旗土地面积54657.8平方公里。在总土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4389万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为1228万亩;耕地面积为206万亩(未含加松地区);草地面积1890万亩。水域面积为9.8万亩;宜农林牧荒山1210万亩;其他利用地(包括村屯、道路、堤坝、矿山等)为176万亩。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占用17967.82平方公里。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资源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鄂伦春旗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每年要与其上一级行政领导签定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联保责任制。第六条 自治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林业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完善,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八条 自治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自治旗旗长担任。 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所列各项职责。第九条 在大杨树镇设立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负责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和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宜里镇、古里乡、讷尔克气乡的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分指挥部的总指挥由自治旗主管森林防火的副旗长担任。第十条 各林业局与所在乡(镇)联合设立地区性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各乡(镇)设立本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各乡(镇)长担任。 托扎敏乡防火责任区由吉文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温库图乡防火责任区由毕拉河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其指挥部确定。第十二条 与林业局施业区毗邻的地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联防组织要坚持“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遇有火警、火灾,联防单位必须积极扑救,不得推诿等待。第十三条 自治旗在森林防火交通要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提供扑火物资、通讯、交通、运输、后勤保障服务。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出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防火宣传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十五条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在林区铁路两侧,各打宽5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在林内和森林边缘的生产作业点、村(屯)、仓库、楞场、油库等地的四周或者靠林缘一侧,打宽100米以上防火隔离带。第十六条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10月1日至11月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进入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之前,自治旗人民政府要分别发布森林防火令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各村(屯)必须坚持由青壮年村民昼夜值班。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林区。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要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和工作确需进入林区的单位,要持单位证明,经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自治旗人民政府授权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责任状,领取防火通行证。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森林防火组织,要对痴呆傻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实行监护责任制。

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

4,鄂伦春自治旗4个猎区乡镇都有哪4个

托扎敏乡、乌鲁布铁镇、古里乡、诺敏镇。
市city 区district 乡rural 村village 屯tuen

5,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资源优势,突出“森林生态、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等特点,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坚持保护旅游资源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第八条 自治旗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对旅游景区(点)实行质量检查制度。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逾期未恢复旅游资源原貌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者未通过质量检查,在整改期间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过错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滥施行政处罚或者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鄂伦春自治旗是属于哪个市的

呼伦贝尔市
鄂伦春自治旗,旗政府所在地阿里河镇,坐火车到阿里河就可以了! 银川—包头—哈尔滨—阿里河 银川坐2636次(发车时间:21点28分,到达时间:第二天05点21分,硬座36元)列车到包头,包头坐1816次(发车时间:10点40分,到达时间:第二天15点29分,硬座105元)列车到哈尔滨,哈尔滨坐k7093次(发车时间:19点10分,到达时间:第二天07点03分,硬座55元)列车到阿里河! 注:包头等车时间5小时19分钟,哈尔滨等车时间3小时41分钟!

7,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鄂伦春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鄂伦春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有汉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回族、朝鲜族等兄弟民族。  自治旗辖托扎敏乡、古里乡、讷尔克气乡、宜里乡、阿里河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诺敏镇、库勒奇镇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第三条 自治旗的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阿里河镇。第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的,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第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鄂伦春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鄂伦春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公民担任。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特别是鄂伦春族各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培养鄂伦春族及其他民族的妇女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8,为什么鄂伦春自治旗不叫鄂伦春族自治旗

你问的问题很好,也很能发现问题,但就此问题而言,为什么鄂伦春自治旗不叫鄂伦春族自治旗,我来解释一下,希望你能理解,鄂伦春自治旗成立于1951年10月1日,当时建旗时全旗只有788人(好像是,都是口口相传),其中少数民族人数仅为3人,一个是鄂伦春族,另外两个好像是达斡尔族之类的民族。目前全旗有约30万人口,其中鄂伦春族只有2584人,主体民族只占全国鄂伦春族人口的25%。全国8196人(2006年统计)。因为鄂伦春族人数较少,称呼为鄂伦春族自治旗不当。与其它两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而言,他们的主体民族人数较多,能够代表一定范围。
同问。。。

9,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的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培育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下简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鄂伦春族世代相传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表现的形式、形态以及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鄂伦春族的语言;  (二)具有民族传统的美术,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传说等口头文学和赞达仁、摇篮曲、斗熊舞、萨满舞等民族歌舞;  (三)集中反映鄂伦春族生产生活特点的民居、饮食、服饰、器皿、用具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时使用的特定场所;  (五)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礼仪、体育、游艺、祭祀、宗教活动和文明健康、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  (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所掌握的传统技术和技艺;  (七)与鄂伦春民族历史发展有关的重要古迹;  (八)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各种文字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片、碑碣、楹联等的原件;  (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鄂伦春民族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加强与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交流协作,共同保护、发掘、传承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五条 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开发、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  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  (一)抢救、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保护、研究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  (三)培养、资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四)扶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五)表彰奖励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自治旗鼓励通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资金,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金,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事业。第九条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物、场所及其他表现形式,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自治旗成立由自治旗文化、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鄂伦春民族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及其传承人、传承单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事宜和专业咨询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旗应当建立自治旗、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网络,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 列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由自治旗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列入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列入限制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未经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摄影、录像、录音。第十四条 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中的资料和实物,未经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第十五条 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出版前应当向自治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鄂伦春旗属于什么气候

鄂伦春自治旗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变化显著。年均气温在-2.7~-0.8oC之间,自西向东递增。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oC,最高温度达37.5oC,无霜期平均95天。风速较小,年均风速1.8~2.9米/秒。年降水量459.3~493.4毫米。
鄂伦春旗和汶川差很远,影响不到。 地球在运动,也不只一个断裂带,世界上几乎每个小时都在发生地震,有的人能感觉的到,有的感觉不到,有的发生在海里、沙漠里,只要不发生的人口密集区,人们都不会在意。 2001年的昆仑山口的8.1级地震没几个人知道,也没这么大影响,因为那是无人区。

11,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旗发展旅游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发挥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弘扬中华文化和鄂伦春民族文化,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经费投入,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点),应当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书面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自治旗重点开发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鲜卑历史、森林生态等优势旅游资源,建设特色精品旅游景区,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加大智慧旅游建设,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节庆活动,促进四季旅游均衡发展。  支持乡镇利用民族特色、自然景观、生态农业等特色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使用统一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形象宣传大使、旅游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鼓励引导各领域、各行业窗口从业人员穿戴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服饰。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景区周边房屋建筑所有人,修建具有民族地域风格的特色建筑。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上级驻自治旗企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上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自治旗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到自治旗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重点扶持开发经营具有鄂伦春文化、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第十四条 春节、鄂伦春族篝火节、全国旅游日、世界旅游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免费开放。  自治旗居民、鄂伦春族公民、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书画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免票优惠。  教师、全日制学生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第十五条 鄂伦春族篝火节当日,自治旗所辖的所有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放假一天。  上级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执行前款的放假规定。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救助机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2,鄂伦春自治旗的旅游景点

主要旅游景点有拓跋鲜卑旧墟石室嘎仙洞、鄂伦春博物馆、达尔滨湖国家森林公园、相思谷原始景区、布苏里军事度假山庄、兴安森林公园、鄂伦春猎民村及民俗村等。嘎仙洞嘎仙洞位于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北约10公里、大兴安岭北段顶峰东端。洞内西壁距洞口15米处,有北魏太平真君四年(443年)摩崖铭刻。洞内堆积有较丰富的文化层,对于研究拓跋鲜卑的早期历史,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鄂伦春布苏里旅游区鄂伦春布苏里旅游区因地处布苏里而得名,“布苏里”鄂伦春语意为“茂密的森林”。旅游区位于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境内,距旗府所在地阿里河镇23公里,2013年成功申报成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多布库尔民俗村大杨树镇多布库尔民俗村,距阿里河镇137公里。村内建设31栋具有北方民族特色的民居,鄂伦春猎人部落绕村而建,是展示鄂伦春民族独特民族文化和民俗的窗口,为呼伦贝尔市民俗旅游名片和“五彩呼伦贝尔”精品线路之一。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13,鄂伦春自治旗的地理环境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光安岭南麓,嫩江西岸,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之间.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壤,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全旗总面积59880平方公里。 2013年鄂伦春自治旗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282082公顷,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大豆播种面积为190742公顷,比上年增长6.9%;小麦播种面积为26956公顷,比上年下降21.1%;玉米播种面积为30217公顷,比上年增长155.6%。鄂伦春自治旗粮食总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达到543500吨,比上年增加42500吨,增长8.48%。其中:小麦99063吨,下降35.6%;玉米174473吨,增长165.9%;大豆231997吨,下降7.16%;薯类(折粮)25489吨,增长15.4%。2013年鄂伦春自治旗牧业年度牲畜总头数达735779头只,比上年增长5.66%,其中大牲畜达到47400头只,下降14.55%;小牲畜达到592552头只,增长4.15%,猪存栏95827口,增长33.19%。 2013年鄂伦春自治旗7家规模以上工业实现现价工业总产值65693万元,同比增长48.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到27.5%,位居全市前列。2013年,鄂伦春自治旗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2013年施工各类项目119个,投资总额首破20亿元,达到207768万元,同比增长25.7%,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83702万元,同比增长45.1%,占投资总额的88.4%,比上年增长11.8个百分点。房地产投资完成21244万元,同比下降40.2%;按投资产业划分,第一产业完成3919万元,同比增长23.5%;第二产业完成110491万元,同比增长77%;第三产业完成93358万元,同比下降6.35%。按构成分:建筑工程投资完成156925万元,同比增长28.6%;安装工程投资完成3124万元,同比下降63.1%;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28762万元,同比增长39.5%;其它费用投资完成18957万元,同比增长33.8%。 截止2013年末,旗社会保险局建帐人数49551人,同比增长6%,年末参保职工30683人,增长2.5%,缴费人员20101人,增长8.8%,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1932人,增长9.4%,缴费基数总额中单位23956万元,增长13.7%,个人73737万元,增长36.5%,2013年发放离退休养老金39178万元,增长22%。
邹昕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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