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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两级安全隐患分别是

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灶台离然气表距离小于1米,二,厨房不通风。三,使用劣质灶具。四,封闭然气管或然气表。

燃气两级安全隐患分别是

2,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什么法规规定的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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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什么法规规定的

3,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无论哪一类行业都应该实行“三级”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三级是指的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分六大类:综合性(上级)、经常性(班前、班中、班后)、季节性与节假日(夏冬季、7个节日前)、不定期(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专项(消防、交通、设备、危化品、承包商等等)、定期(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一般可以吧发现出的问题作为隐患来理解。(个人不喜欢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这个词,规范一点的说法就是安全生产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什么叫烟花爆竹隐患等级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 A 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 B级: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C级: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应立枫)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造成多少人死亡 搜

这个不好说。以前有个《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倒是有说明,但这个规定已经废止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别,不是光以可能造成多少人员伤亡来确定的。有时候,一个一般的事故隐患,也有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现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qq:290141481

6,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7,煤矿事故隐患共分几级具体是什么

1轻伤事故;受伤职工轻微受伤 2 重伤 3 死亡事故 指事故中死亡1~2人 4重大伤亡事故 3~9人死亡 5特大伤亡事故 10~49人死亡 6特备重大事故 指死亡死亡50人以上或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以下15种76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1、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单回路供电的;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70、以掘代采的; 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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