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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38条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8条内容

2,劳动法第38条

自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除非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按一年一个月发放经济补偿金
可以的做了十七年了,那么厂里是按劳动法那么你可以用每个月的工资底乘以十七等于多少就是得多少,望采纳

劳动法第38条

3,劳动合同法的38条请教专家

理论上,工资迟发一天就符合该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对本条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如果单位迟发工资,但是在仲裁前或仲裁中补发工资,那仲裁委一般是不会以该条给你支付经济补偿的。
请仔细看法律条款。第38条下面是(一)至(六)项。而你说的最后一段是第36条的第二款。因此,第二款的内容虽然是第38条但是内容是不一致的。法律条、款、项是有不同意义的,你明白了吗?

劳动合同法的38条请教专家

4,劳动合同法三十八

可以,你的公司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和财产所有权,已经违法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会支持的。
可以
是的,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应当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这一规定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看了“atao0819”的陈述,又看了看众人先前的回答,很是无语,本来很简单的一个问题,有人含含糊糊不置可否,有人简单罗列法条,有人网上摘抄片段,其行为不知道是帮助提问者,还是增加麻烦。 根据提问者的陈述,很简单,你在通知公司之时,你就可以不用上班了,除工资外,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见《劳动合同法》46条, 需要公司收到的证明,不需要公司是否同意的回复,只要公司收到,同意与否,回复与否,都不影响你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权利。

6,劳动合同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这么办:1、积极主动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员工不愿意自己参加社会保险法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曾经与用人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同时用人单位已经每月按时将用人单位应该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法费支付给了员工,有工资支付单为证。2、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存在,则劳动者没有依法离职而擅自走人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调查落实后可以对该员工做出旷工处理。3、《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到你要问什么,是问条款内容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教育资料库劳动合同法38条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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