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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厅负责哪一方面的工作具体一点的 谢谢

顾名思义,审计厅是国家审计署的业务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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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怎么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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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厅待遇怎样

政府的部门,每年有审计的单位,更有审计的人员,离任审计等, 待遇是政府的平均工资。 是个权力部门,希望你能坚持正义。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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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夏银川所有厅级单位都有哪些

水利厅、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监察厅

5,一个32岁贫困县副县长调去审计厅当固定资产处副处长是升级了还是降

一个32岁贫困县副县长调去审计厅当固定资产处副处长没有升级也没降级,相当于平调,但平台变了,从县里到省里,上升空间更广阔了。
副厅长

6,报考公务员岗位银川海关银川国税哪个好

银川海关,银川国税是属于国家公务员,2014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是10月16日-24日。银川银监会是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海关,国税是真正的国家公务员,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朋友,望你能够重视这个问题,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还是国家公务员好。宁夏审计厅和财政厅是宁夏地方公务员,应该说两单位都不错,必须要分高低的话,财政厅相对要牛一点,必经是管钱的,各项各行、各个单位部门都需要资金。本人为您认真解答,感觉满意,拜托采纳答案呀!

7,华林路审计厅23楼的公司正规吗

福州华林路那边?审计厅那边的都是正规单位,那边管理挺严的,应该不可能有乱七八糟的公司混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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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佳的工作简历

1981.09--1985.07 宁夏大学物理系专业学习1985.07--1995.01 宁夏重工业职工大学教师1995.01--1998.06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师1998.06--2003.01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期间:2002.09--2005.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学专业学习)2003.01--2003.11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银川市公积金中心区直分中心主任2003.11--2006.06 自治区发改委体改和法规处处长2006.06--2010.07 自治区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处处长2010.07-- 固原市政府副市长 2014年06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9,想知道银川市 新华西街283怎么走 在哪

新华西街16小学(灿烂阳光大酒店)路口向西,原“宁夏银行总行”现在是“宁夏审计厅”对面。
民族南街与新华街路口向东即到
沿新华街向北走

10,审记厅是做什么的

  审计厅是省级审计机构,其职能参见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老干部局。  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  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办有《中国审计报》和《中国审计》、《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杂志等。  审计署历任审计长是: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

11,宁夏市场监管厅下辖几个局

宁夏市场监管厅下辖局包括: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管局、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搜一下:宁夏市场监管厅下辖几个局?

12,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6〕47号1996年4月4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就业、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以下统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及生产、生活安置。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需要就业农业人口的生产与生活。 第四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被征地单位通过开发荒地、调剂土地、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镇)村企业安排就业,也可以通过移居新开发区等途径自行安置。 移居新开发区的,按照土地开发及新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被征地单位举办的乡(镇)村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开业、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以优惠。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 (二)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合0.5亩,下同)以上,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合0.8亩,下同)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养活一个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剩余的农业人口可以农转非; (三)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以下(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农转非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既有水浇地,又有川旱地、山旱地的,可以按2000平方米(含3亩)川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合1亩,下同)水浇地,4000平方米(合6亩)山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水浇地进行折算。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申请农转非指标的程序: (一)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查;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农转非指标只能用于在被征地村有常住户口和住房,且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 第八条 农转非指标的使用程序: (一)被征地单位拟定方案; (二)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审核; (五)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六)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自谋职业和乡(镇)、村自行安置为主,国家安置为辅的原则,多渠道解决。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的劳动力,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予以公证。 自谋职业并领取了安置补助费的,不得再提出安置要求。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招工时,应当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 征地单位招工安置的,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其他单位招工安置的,应当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该单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仍安置不完的农转非人员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劳动力资源,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安置就业。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不能就业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安置: (一)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以及因病、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县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养老金保险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名单,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征地单位按名单将相应安置补助费向所在市、县(区)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付给养老金。 (二)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和十六周岁以上仍在校就学的学生,由被征地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可以定期发给,也可以一次性发给。 生活补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人员全部农转非的被征地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撤销其农业建制,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 撤销农业建制的被征地单位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区)、乡人民政府与有关被征地单位协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或者挥霍浪费。未经征用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收归国有。继续使用未经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的原农民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计税土地被征用后,其所负担的农业税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减免;其所负担的定购粮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调整,总量不变。 第十六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农转非指标的,由公安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和果树等林木,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休闲地。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单位,是指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村(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麻烦采纳,谢谢!

13,宁夏银川做 清洁生产审核的公司名称地址

石嘴山市创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63号
这个的看的你的需求了,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那些咨询公司亲自去看看就知道了!找个有实力的效率也就会高很多啊!这家还算宁夏区内有点名气的企业吧!
这个你可以从宁夏省环保局网站或宁夏省经信委、经贸委网站上查一下,网站上都有公布的。一般各地负责清洁生产委员会的机构大部分否是环保局和经贸委。

14,中共中央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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