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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语】:《 失业失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条例。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由朱镕基总理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颁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6章3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 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 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二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三是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 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还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 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 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 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除了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外,还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 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 、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还对哪个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等方面作 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第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八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前两款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缴费单位、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一条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清算。  依法破产终结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登记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县为单位统筹。实施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州应将当年依法应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按季度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比例。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银行代收失业保险费和代发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费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  (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 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交滞纳金。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十三条 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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