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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人员的通行证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什么用

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什么用

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什么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人员的通行证明作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为:(1)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3)偷越国边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4)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有什么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三条 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第二章 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第十六条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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