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问题

按现行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也就是知识产权出资最多不超过70%。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问题

2,什么是知产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比如2个人开公司,一个人拥有某种技术,该公司主要靠该技术干活,另外一个人出钱;第一个人就是知识产权出资。深入来看,这家公司股本600万元,第一个人不出钱而是以知识产权出资,另外一个人出资300万元,各占50%;则相当于这个知识产权作价了300万元。知识产权包括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
就是以知识产权出资。
知产出资是指出资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用货币估价(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我将把技术给公司,你给我股份,我们一起干吧!!!)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什么是知产出资

3,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具体规定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出资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然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具体规定

4,以知识产权出资要求是什么

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1.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2.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3.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5,请教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1、尚在研发阶段的东东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应该费用化,因此,他还不能构成无形资产。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不能依法转让、同时不能作价。因此,不能作为出资。2、申请专利阶段,也不能作为出资。因为申请专利的东东,有可能不能获授专利权。不能获授专利,他的 价值(价格)不好体现。而且,从申请到获授期间需要时间、评估、公示等需要时间。3、只有在专利获授后,他才满足出资资产的定义,可以出资。专利的 评估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4、可以先用现金出资设立公司,专利获授后,再有拟上市公司购买,或大股东增资。交易行为可能需要交所得税、营业税等。增资比较好,先不交税的。
回复 6# 不好意思,没太看懂,具体操作步骤、方式是什么?
其他思路:我方是否有全资子公司,如有,是否可以以该全资子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主体,然后我方以该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向新公司出资,出资完成后,我方原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新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时专利进入拟上市公司主体。好处:目前如有全资子公司,则无需现金支出。同时专利顺利进入拟上市公司
提问:1、假如发明专利未申请成功,是不是意味着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没达到?如果只是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呢?2、若发明人能够同意取得专利权后把专利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为什么不直接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去申请专利呢?
回复 11# 找到合适的全资子公司并不容易,只能新设一个; 以新设公司的股权出资评估增值、操作的难度可能不比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小。
回复 16# 1、2010年的收入、盈利水平已满足创业板条件,只是资源分散在几个主体中:有的提供技术,有的负责生产,有的负责销售之类,无法上市。为上市考虑,大家才合资成为一个主体; 2、有关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疑惑,主要是不知道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等审核的具体政策是什么?因为确实很难有一个量化、准确的方法评估我方无形资产的价值,短期内也很难看到其产生实际经济利益,中长期内作为基础专利也只是间接产生实际经济利益; 3、国税函2009【212】号文已看,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什么、操作程序流程之类可以指点一二吗?

文章TAG:知识  知识产权  产权  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