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怎么计算

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由于各地规定各有所不同,此处仅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在上海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是怎么计算

2,上海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我们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有时候难免会有生病的时候的就是我们请病假以后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这个是大家所关心的,根据目前劳动法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一般是最高80%,接下来由我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上海市病假工资的相关计算方法的。 上海病假工资怎么计算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是全部发放工资的,有的少数企业可能是不发放工资的,后者很定是违法的。

上海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3,职工因病住院单位给最低生活费吗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公受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要承担伤者的住院补助费,当前还是执行以前的规定,数额很少,每天补助18元。
不给,可算病假

职工因病住院单位给最低生活费吗

4,上海病假工资怎么算2023年的

法律主观:生老病死总是人之常情,而这其中生病可以说是很常见的了,作为单位的员工,要是在工作期间生病的话,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单位请病假的。而此时单位不仅要批准病假,同时还要保障该员工在病假期间的福利待遇,也就是要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一、上海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在计算病假工资的时候,需要搞清楚该员工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毕竟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也不是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支付的。法律客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致伤的经济补偿办法

  -  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  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师都给出了错误的答案,误导了大家。  当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因为你企业违法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这一点法规还没有明确,期望今后有明确规定。同时大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也有相应规定。基本原则是: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职工生病负伤用人不工作了就要被停发工资和被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职工生病负伤不工作了也能领到全额工资并长期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意思就是说。你的档案能查出体现你的实际工龄超过10年,而且你在原单位工作10年以上,有最高12月的法定医疗期,而这法定医疗期,你们公司是不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要依法给你发病假工资的,如果在原单位没有10年的工龄,那只有3个月的法定医疗期,过了医疗期就可以和你解除合同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给你换岗给予照顾,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规定是规定,法归法,还得看单位怎么执行,跟单位领导说说,尽量处理的好一点,很多单位象你这种情况干不了就失业的有很多。
为了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企业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伤害,根据规定的劳动法中国的“二十第六届,二十-9个,制定本规定人民共和国。”第二医药企业工人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伤害停止工作的,固化时间限制。条企业职工需要停止工作,由于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人身伤亡,医疗,其实我参加了工作生活和工作生活的单位,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一)十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在为期三个月的5个单位的工作寿命,五超过6个月。(B)十余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的单位,五,六个月的工作寿命;五到十年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的十二个月; 15年以上二十年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超过二十年。第3个月内6个月的病假累计时间计算的医疗期内的; 6个月的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时间; 9个月的病假累计时间在十五个月,10个月的病假累计时间在18个月,18个月累计的病假时间内24个月的24个月30个月累计的病假时间。企业职工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第五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的执行。第六届企业职工非工致残,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现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而不是他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他工作安排的雇主,应该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鉴定工作能力的伤残鉴定标准的程度。被确定为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资遣治疗;鉴定为五至十年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企业职工确定病人难以治疗的疾病,非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和医务到期致残的工人,为工伤和职业病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程度的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识别的能力按照有关工作。被认定为一比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劳动关系,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资遣治疗。第八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经济补偿问题规定解散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1,病假工资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第59条的规定。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简称作为的“劳动法”意见“)根据财政部劳动,工人患病或者非 -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生病工资或疾病的好处费用由企业支付的内在按照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保障缴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疾病救济费。医疗病假工资和福利疾病的侧端时尚,但“劳动法”第59条规定的要求,认为这条规则是选择方法。无论从规定的时间,第一时间以前的规定,后者规定在后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由同一机构的新的旧的规定,规定颁布不一致的应用程序的新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疾病的好处应适用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劳动法的意见,或适用病假工资或疾病的好处。然而,无论应用什么样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响应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通知”(Lulao发[1995] 67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伤害,医学术语停工期不超过180天,发行该公司70%的工资病假累计超过180天,60%的疾病福利分配给他的工资。因此,企业中的员工积案和非因工负伤不超过180天,病假工资和疾病的好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最低标准(上海劳动保发(2000)14),离开期间的病假工资规定的企业支付工人的疾病或“通知”对企业职工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80%的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病假工资,疾病的好处只适用于一个,不能同时和使用。 3,就医治疗。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的“试点方案”,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小病或门诊费用的个人账户“第4条第3款的规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按照与第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记录。统筹地区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批准。其中:(1)根据第1条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诊所,项目管理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的想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劳务项目的各种医疗技术,符合下列条件和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诊所,治疗方案:首先,临床诊断及治疗必要的,安全的和有效的,适当的成本诊所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的诊疗项目; 第三,指定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为被保险人的诊疗项目内。特别是通过“保险项目想法“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第2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前两个管理部的规定,通过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的一部分,西医,传统的中医药与中国的中药饮片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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