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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保险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是已报案却未判赔的金额

法律保险法

2,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有以下章节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关于保险法

参考资料:http://finance.qq.com/money/moneyschool/02.htm 这里说的原话,里面少了“疾病”一个词。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关于保险法

4,关于保险法

1.根本就没有这个说法,《保险法》中规定的准备金或者保证金都是为了理赔,怎么“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了”?第97-99条2.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3.同上4.不是停业,只是再保险不受保护……
老大,您只要看看保险法就知道了,找法条来看看就ok哦
一本保险法很薄,你拿来看看啊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无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4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保证公司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基金。2.根据我国<保险法&gt.根据我国&lt.3,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lt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 三、《华民共保险》作修改 ()删第七十九条代表机构 (二)第百十条修改:保险公司事保险销售员应品行良具保险销售所需专业能力保险销售员行规范管理办由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删第百十六条第八项或者 (四)删第百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保险专业中国机构、保险经纪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许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中国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许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第百二十二条修改:保险中国、保险中国机构中国业员、保险经纪经纪业员应品行良具事保险中国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专业能力 (六)删第百二十四条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中国机构、保险经纪用保证金 (七)删第百三十条具合资格 (八)删第百三十二条第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国机构、保险经纪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支机构或者解散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九)第百六十五条改第百六十四条并删第六项或者代表机构 (十)删第百六十八条第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中国机构、保险经纪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十)第百六十九条改第百六十七条并删其业资格 (十二)第百七十三条改第百七十条修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国机构、保险经纪违反本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别依照本第百六十条至第百七十条规定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其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撤销任职资格 (十三)第百七十四条改第百七十二条并删第款并吊销其资格证书第二款
自杀是一种放弃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强烈的自我意志所决定的。同时也存在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所导致。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中,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故意自杀的,保险人不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不负责的应该退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6,关于保险法

您好!保险法就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从法律形态上看,保险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典式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作为保险普通法的保险法、保险特别法及其他一切有权机关发布的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保险法的主要内容①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②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主要种类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1、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2、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保险法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新保险法实施后对被保险人来说更能得到赔付,(赔付数量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否则将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亏本),新保险法实施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险种都将进行费率的调整,康宁保险正好属于此范围内,所以将康宁保险在新保险费出台后进行停售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二)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业保险为限。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和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同1)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的目的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公司提供最起码的社会保障2)社保的费用国家拿一部分单位拿一部分,个人拿一部分,社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商业保险基金全部来自各人,一般受保险法规范。3)社会保险金一般比较少,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报单和保费的数量成正比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①.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②.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
保险的涵义、保险法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合同的订立等内容,主要针对保险从业者和金融理财师培训之用。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自杀是一种放弃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强烈的自我意志所决定的。同时也存在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所导致。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中,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故意自杀的,保险人不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不负责的应该退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概述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二)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业保险为限。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和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不同1)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以营利的目的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公司提供最起码的社会保障2)社保的费用国家拿一部分单位拿一部分,个人拿一部分,社会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商业保险基金全部来自各人,一般受保险法规范。3)社会保险金一般比较少,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报单和保费的数量成正比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发性等特点。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此外,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划分,保险可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①.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②.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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