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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如何办理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如何办理变更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手续

2,上海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是否还能继续承租公房同住人能否申

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中没有对你说的这个情况给与明确说明。只是,在第三十六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中有如下条款:“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应该不适合你讲的这种情况。只要不是同住人全部迁走,总归会要给你房子住。至于是否能申请同住人变更,我想到时候应该有细则出台的吧,否则,这个制度就太不健全了。

上海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是否还能继续承租公房同住人能否申

3,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

一般认为房管所的做法正确。你与堂姐都是你奶奶的孙子女,她比你大,应该长孙为先。不过由于她一直不在此居住,故不能成为原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新承租人的条件之一,你如不服,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起诉你堂姐及房管所,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新承租人。不过你堂姐肯定会提到自己与你是异性,不能同住一个屋檐下,所以只能搬出去居住。不知道你堂姐在上海还有没有其它的住房(必须是她名下的,若有你的胜诉可能性就越大)。 我个人认为做不做承租人无关系,使用权房的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其实是同等的(承租人有同意他人迁户口的权利,而同住人没有这项权利)。待以后买产权时你可以主张份额。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

4,公租房要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5,海淀区平房公租房变更新承租人的申请书格式怎么写

变细需要登记,领表格,填写表格即可。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6,上海市公房可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承租人欲将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现未纳入本市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符合本市关于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有关政策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使用权房转让”(但独用成套的使用权房禁止转让)。承租权转让一般应有如下几个步骤:一、签订合同。承租人转让前应征得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在与受让人洽谈有关转让事宜后,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二、办理征询。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征询,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自收到征询表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三、办理审核。双方当事人订立上述转让合同后十日内,应持转让合同、租用公房凭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承租权转让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征询意见之日起十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四、办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持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以转让方的史义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承租人凭此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用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五、办理变更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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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变更公房承租人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来管理。  房地局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这样规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你可以再去物业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区县房地局申诉反映。
一般认为房管所的做法正确。你与堂姐都是你奶奶的孙子女,她比你大,应该长孙为先。不过由于她一直不在此居住,故不能成为原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新承租人的条件之一,你如不服,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起诉你堂姐及房管所,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新承租人。不过你堂姐肯定会提到自己与你是异性,不能同住一个屋檐下,所以只能搬出去居住。不知道你堂姐在上海还有没有其它的住房(必须是她名下的,若有你的胜诉可能性就越大)。 我个人认为做不做承租人无关系,使用权房的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其实是同等的(承租人有同意他人迁户口的权利,而同住人没有这项权利)。待以后买产权时你可以主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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