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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般主要处理哪些方面的案件

普通的民商事,比如说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般主要处理哪些方面的案件

2,案号2015静执字第02815号 能查到具体案件吗

麻烦点,法律文号,一般“静”是指管辖法院地区的简称,简称“静”的地方很多,比如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都是“静”,“执”表明是执行案件,后面的序号是该案件在管辖法院的立案号。笨办法就是挨个法院查。。。。。
应该不能吧。

案号2015静执字第02815号 能查到具体案件吗

3,民事诉讼判决书已送达上面的费用不交会怎么样

民事诉讼判决书已送达,上面的费用不交会怎么样民事诉讼判决书已送达,上面的费用由被告支付,不交会怎么样,交费时限是多少,超过会怎么样,上海交的做法是怎么样的答:看判决书上规定的期限,一般是七天或十天,不交的话,有的规定要付双倍利息,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原告垫付了诉讼费,判决书判决让被告承担,而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与被告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一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举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中院维持原判,你就可将被告应付的钱及诉讼费一同向静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协调处
1楼正解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民事诉讼判决书已送达上面的费用不交会怎么样

4,宋祖德与谢晋遗孀官司最后结果是什么

现在法院还没有对本案作出判决。 原定将于6日上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著名导演谢晋之妻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的名誉侵权案,因被告宋祖德新聘的江苏南京东域律师事务所崔勇律师,向法院提出两点延期审理理由:一是8月6日他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有开庭安排,与本次庭审冲突;二是他刚刚接手案件,需要一周时间熟悉案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该案将延至8月12日审理。 这仅仅是一桩简单的名誉侵权案,如果被告拿不出他们所讲关于著名导演谢晋生前的一些事情的事实根据,就构成对谢晋的名誉侵害,原告胜诉是很容易的。然而从原被告双方信心满满的表示来看,这起案件远没有像他们所表现的那样轻松,结果将很难预料。原告方前后向法院提供了包括7家媒体的书面证明,电视台的采访画面等等,共49份证据。徐大雯代理律师富敏荣表示:“面对这样的诽谤,宋祖德还想狡辩什么?网络无界限,法律有准绳。如果连这样的官司都打不赢,我们这些做律师的还不如当大嘴了!”而同样宋祖德对打赢这场官司也非常有信心,“我们为这场官司准备了5个月,所有证据都有了,百分之一万能赢。
大家一致同意宋祖德打输了

5,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于琪、陈炜嘉、赵一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元担任上海某大型超市真北店资讯员,负责超市内部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工作。任职期间,方元发现可以通过修改超市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侵吞营业款。2004年5月,方元和陈炜嘉从超市辞职后,开始和仍在真北店任资讯员的于琪合谋,准备用非法软件程序截留超市营业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人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方元设计的非法应用程序安装传送到该超市真北店、金山店、七宝店的收银系统。随后,他们从社会上物色和招聘人员,对他们进行面试和犯罪技能培训后安插到超市收银员等岗位。一年多时间里,方元、于琪、陈炜嘉等43名被告人先后侵吞营业款397万多元。事后,43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侵占目的,被告人方元伙同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42名被告人以大型超市为目标,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超市营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有没有关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例急用

上海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引逗同学玩闹不慎摔倒受伤。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校方承担次要责任;对张某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1月10日下午,天刚下过雨,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学某班级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张某在内的一组学生在塑胶球场上跳绳。当老师离开球场指导另一组同学活动时,张某用绳子去甩逗其他同学,因怕同学追赶,慌忙跑出球场,在体育室门前的瓷砖地上不慎摔倒,造成三颗牙齿脱落。老师当即送张到医务室进行止血消毒处理,后通知家长,一同将张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的伤情需休息两到三个月。但损伤并没有达到伤残程度。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等420余元,对张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张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张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而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现场,受伤后也没有及时将张送往医院医治,校方应当对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学校虽然理应承担对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事发的起因是由于张引逗其他同学擅自跑出塑胶场地摔倒所致。校方为学生提供的课堂教学场地是安全的,在上课时老师对上课纪律及安全事项均提出过要求,作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生,应当具有遵守课堂纪律和对湿滑的瓷砖场地容易滑倒这一认知的能力,而张在玩闹中均未予注意,张在这次事故中显然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师不在场时学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校方没有充分的估计和预防,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张送至医院治疗。故张认为学校延误了治疗时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法院还认为,学校过错的程度尚不符合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文章TAG: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钟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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