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单位应在哪些银行办理开户 能开设哪些账户求解

凡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称财政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边远地区的县以下预算单位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拨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2)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按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3) 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借款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但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单位应在哪些银行办理开户 能开设哪些账户求解

2,中行上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怎么换发开户许可证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换发开户许可证:(1)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2)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3)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客户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的。2、单位客户的开户许可证破损的,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对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原开户许可证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换发开户许可证手续。3、单位客户的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单位客户向开户行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报刊发行部门登报受理的书面证明或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开户行对申请书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补发开户许可证手续。4、单位客户申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相应开户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中应有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项等要素,出具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注:初审部门应采取双人审核被授权人的工作证件原件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方式核实其身份。如无法提供工作证件的,应要求授权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承诺被授权人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工作证件复印件或单位公函应作为账户资料上交分行集中保管。5、人民银行不接受《上海金融报登报受理单》作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公告证明,需提供报纸原件(各报社皆可)作为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公告证明,并在报纸原件上圈出相应内容,报纸不可裁剪。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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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的程序

为加强对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规范审核程序,提高账户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财库[2004]16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年检的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非法人机构经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其所归属的法人单位(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二、年检申报时间及需报送的资料 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等资料报送我办。具体应报送资料:《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数据软盘(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二期软件提供);中央预算单位200X年度资产负债表;同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年检申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予以书面说明:(一)超出财政部财库[2002]48号和财库[2004]1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二)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的账户;(三)擅自改变用途的账户;(四)逾期使用的账户;(五)出借、出租的账户;(六)未按规定报备案的账户;(七)存在其他有违规问题的账户。 三、年检审核的时间 每年2月1日起至4月15日实施年检审核。 4月30日前,送达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6月1日前,编制年检审核情况汇总表及报告,上报财政部。 四、年检审核程序 我办将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分解到各处进行,各处负责将年检申报的要求及有关程序通知各预算单位,并按下列程序实施年检审核,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电子数据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数据软盘,由二处输入电脑审核。 (二)资料审核。各处经办人员,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对我办批复的《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与预算单位填写的《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核对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年检抽查。为了提高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质量,确保年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各处根据资料审核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中央预算单位开户情况,对预算单位实施年检抽查,检查面不低于30%。检查内容: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资产负债表,有关记账凭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等。 (四)《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签发。经办人员根据资料审核或检查的情况填写《200X年度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核表》(表式附后)。各处处长审核后,报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200X年度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核表》一式二份,一份各处留存,一份送二处。二处根据办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200X年度中央在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核表》,输入账户管理系统,打印书面《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加盖公章,并导出年检的电子软件,各处负责送达预算单位。 (五)建立年检审核台账,汇总上报。我办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的审核情况实行台账管理,由二处建立台账,汇总登记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情况,并按项目分别编制年检审核情况汇总表,上报财政部。 五、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凡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在年检时经检查发现后,将根据财库[2002]48号文和财库[2004]1号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并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二)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对其及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三)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作撤户处理。 (四)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对拒不撤户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存在出租、出借情形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作撤户处理。 (六)对漏报、瞒报的银行账户,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财政部,追究有关单位、银行及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移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对其他问题,视其情节进行相应处理。求采纳

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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