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2368查询网,诉讼费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返还给当事人
来源:整理 编辑:大上海生活 2023-01-24 13:42:55
1,诉讼费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返还给当事人
从来没有利息的概念。诉讼费解入农业银行,再由农业银行交至国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财务科如果你主张了利息且有具体的金额,那么是一起算好后再来收诉讼费的。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借钱给股东董事吗
在我国,企业法人不能作为贷款人,把钱借给别人,要绕开这个障碍,可以通过委托贷款,即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钱借给别人。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如果是中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可以向国外股东(这个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借款。不管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还是一人公司,只要是企业,就不能把钱借给别人。而个人却可以把钱借给企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3,ST康达尔股票咨询
*ST 康达(000048)严重亏损股。 据日线图,5月14日MACD线(趋势型平滑异同平均线)出现买入黄金交叉点,随后逐日攀升,21日收盘7.23升0.34(涨幅4.93%),SAR线(停损型抛物线指标)仍是持股红点信号未出现卖出绿点信号。 但由于*ST康达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自2007年5月22日起停牌。 ( *ST 康达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国债交易侵权纠纷一案,2006年10月9日,上海中院作出了(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高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后情况怎样,估计“凶多吉少”。如果复市,视具体情况适当减仓或全部抛售再换其他股。
4,酒店定金能要回来吗
如果写的是定金,从法律上说是不能全退的.最好是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否能退回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只要履行合同,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就按约定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另外,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现行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1000元为立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你现在只能跟酒店协商,尽量多拿回点定金吧。但是,如果酒店出具给你的1000元收据上写的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那么,你就有希望拿回1000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你在合同中用的是“定金”字样,就照上面的办,如果不是“定金”两个字,就可以要回来。
5,房地产租赁纠纷的主要类型
本帖最后由 今天明天后天 于 2011-11-4 22:16 编辑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房地产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房地产租赁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房地产租赁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房地产租赁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房地产租赁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3.其他方面的房地产租赁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房地产租赁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协议离婚我该注意那些条款
1、财产分割问题
2、抚养权归属问题
3、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的问题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双方:
×××,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地。身份证号码:532×××。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地。身份证号码:532×××。
×××与×××于一九××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长期发生冲突,导至感情破裂分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地×号的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归×××和×××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家中的××牌×型彩电、×牌冰箱、×牌洗衣机等家具归×××所有。×××一次性补偿××人×万元,××人于×年×月×日搬出该住房。
二、×××与×××的婚生子女××归×××抚养。×××一次性支付(或每月支)抚养、教育费×万元,直致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保留对子女××的探视权,若发现×××和后娶(后嫁)当事人在抚养期间有暴力、虐待子女儿××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当事人,并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关系。
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自愿负责清偿,与×××无关。
五、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定立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无非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孩子归谁抚养以及另一方给予抚养费及教育费的问题,把这几个约定清楚了就行了。民政局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第四条有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鉴于当事人在离婚时较多的采用了该协议范本,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出现的“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看似明确又糊涂的话,在法律上应作如何理解?
有人认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中的“其它财产”应当是离婚协议中所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其它财产”的约定太过于宽泛、不明确,因此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不明处理。
如果将该条文按照“约定不明”理解就等于该条文的存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政府提供的协议范本中一般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关于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曾专门进行明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同时,该条文不但约定明确,而且相当凶险,如果当事人对此条文不加重视,将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其原因有二:
第一,“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兜底条款。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一般仅把重要的财产分割如房产、汽车等在协议上进行约定,不可能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都写在协议上,因此,上海市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范本中就设计了这样一个兜底条文,即约定其他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这样一来,只要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若没有把该写上的共有财产想全(如对方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就丧失了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因为离婚协议对此财产已进行处理(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如果一方想隐藏财产,此条文正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为此条文是兜底条款,如若将来为隐藏的财产发生纠纷,隐藏财产的一方即可主张该隐藏的财产属于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之内,这就给主张分割隐藏财产的一方举证和实现权利等带来极大的难度。
因此,想到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为避免因现在的不慎重致使将来陷入更大的麻烦,为避免自己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在起草离婚协议或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明白,或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离婚手续,毕竟婚姻是大事,离婚亦是大事,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很多财产需要处理的夫妻。
7,房产增值部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5万元,甲男若并不打算离婚当时卖出房产,则房产很可能在离婚后经过若干年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贬值,此种处理办法对甲男也明显不公。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 英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男方或女方以货币或货币的价值的方式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增加作出了贡献,而且一方或双方对于此种或出卖此种财产的收益有使用权,那么如果这种贡献不是微不足道的,双方又无相反的书面的或默契的协议,作出此种贡献的男方或女方就应根据自己的贡献和双方的协议占有财产使用权的一定份额或增加所占有的份额。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其婚姻家庭立法也确认:夫妻一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不动产或动产的一部或大部权益,份额的划分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无协议时,由法庭视情况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和香港地区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有限地承认无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可以取得对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但唯一的条件就是用金钱和物资去改变那份财产。 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在《阿普尔顿诉阿普尔顿》案中处理过这类问题。在该案中的丈夫花了不少力气修整了所有权属于妻子的房产。后来他们分居了,问题是丈夫是否有权得到报酬呢?丹宁勋爵指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完全没有想到今后要分居,对于房产的修缮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丈夫理应得到他为房产所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即他在修整工作所创造的价值和他提供的材料价值。这样一个处理方案显然更加符合公平观念。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王鉴泽称其立法目的为为保障他方配偶之协力,及日后剩余财产之分配(王鉴泽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六百五十二页)。究其实质,确立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为共同财产,实为考虑到配偶一方对孳息之生成贡献了心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百一十页) 从目前城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租金收益因离婚时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比较普遍。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一方所有房产的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时,可以确认非产权方可以取得对方房产出租的收益权;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首先应考虑到大多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作贡献这一公认的基本事实。通过以上法理对比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公正处理该类纠纷的思路是: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房产出租的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就应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非产权方举证证明其对房产出租承担了全部经营管理工作,应根据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出租贡献力的大小决定租金收益在离婚时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决非产权方获得全部租金收益;产权方举证证明房产出租经营管理完全由己方实施的,与对方无关,租金收益就应归己方所有。 我国部分法院的处理办法与上述思路不谋而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认为: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种处理办法应为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分配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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