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拆迁相关的法规条例

http://blog.sina.com.cn/weijulawyer 里边有上海拆迁有关的全部法规条例。

上海市拆迁相关的法规条例

2,侨眷拆迁好处

优惠政策都是地方政府自己制定的,没有统一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侨眷拆迁好处

3,上海市动迁新政策

2019年上海市动迁补偿标准调整提高42%以上。新政策如下:一级土地补偿费在65600元/亩,二级土地补偿费在63500元/亩,三级土地补偿费在61200元/亩,四级土地补偿费59200元/亩,五级土地补偿费57700元/亩,六级土地补偿费55800元/亩,七级土地补偿费54100元/亩,八级土地补偿费51800元/亩,九级土地补偿费50100元/亩,十级土地补偿费47700元/亩等。

上海市动迁新政策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修正百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地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证》。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卷身份可以由区、县侨务部门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审核确认。第三条 市侨务部门是本市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区、县侨务部门是所在地区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  国家和本市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对归侨、侨眷所作的适当照顾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第五条 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安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外各类学成人员来本市工作,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华侨中属本市急需的各类学有专长的人员要求来本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批,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和经市侨务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给予优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第八条 对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依法从事的各项社会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本市各级侨联应当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会所、车辆、设施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其正当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于归侨、侨眷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归侨侨眷企业)和安置归侨、侨眷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归侨侨眷企业合法经营所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凭市、区(县)侨务部门的捐赠证明,其捐赠款额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引进侨资,在本市兴办的企业,经市侨务部门确认,有关部门审批,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在本市兴办各类公益事业,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名称不得随意更改。  对介绍境外亲友、社团、企业捐赠款物用于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鼓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非法拆迁。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归侨、侨眷落实私房政策后代为经租的房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第十三条 因市政府建设需要拆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因非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予以就近安置,或者按照等价原则调换产权,或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归侨侨眷企业拥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企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便于企业继续经营。

5,上海外来媳妇动迁有补偿吗

外地的是有补偿的,有个几万块钱的。不过你动迁协议已经签了,现在要追讨补偿,虽然不是不能,但是会有难度。倒是你的小孩,是不是拿到了他的那一份。照道理动迁时候已经怀孕了,应该算他一份的,这一份一般是等到出生后就能拿到,也该有个5、6万块钱的。
可以啊,但是你得先办理媳妇的户口过户手续! 因婚嫁理由,媳妇是可以迁入本地的, 当然也可享受动迁的优惠政策了!
上海的外来媳妇要长期居住5年以上才可以享受上海分房

6,2010上海动迁新政策

《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 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不行,必须是在房主的同意或授权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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