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 我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和餐饮经营许可证 还要办公共卫生经营许可

要办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等。 二、受理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卡拉OK厅室、 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要办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等。 二、受理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卡拉OK厅室、 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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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第四条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条例》和本细则。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宣传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划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环境卫生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在驶入上海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六条 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第七条 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八条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第九条 翻建、修建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上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五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第十二条 自运或委托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按处置计划运到处置点,不得乱倒乱堆。第十三条 堆在市区临时堆点上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场、处置点、围填场地的管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洁工作。第十五条 各类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应做到:  (一)运输液体或渗漏液物的,应有防滴漏措施。  (二)运输碎散物的,应有防散落、拖挂措施。  (三)运输粉尘物或易飘物的,应有防飞扬措施。  (四)运输禽畜的,应有防禽畜粪便、饲料、稻草等杂物洒漏措施。第十六条 沿道路、河道岸线装卸作业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做到场地整洁。第十七条 各类车辆内的废弃物,不得向车外乱扔、乱倒。第十八条 在市区道路、广场上冲洗车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第十九条 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  (一)学校、公园、大型的体育场(馆)等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各延伸二十米;其他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二)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三)公交线路始末站,设在道路、广场上的停车场(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围五米。  (四)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货物堆放场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围五米。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划定。第二十条 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各单位须与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标准:  (一)人行道清洁,墙脚清洁,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二)无痰迹,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  (三)垃圾容器完好,外体清洁。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各单位应做好单位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怎么办理卫生许可证湖北办理费用是多少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 项目名称: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 办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三、受理范围: 1.宾馆、饭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四、提供资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布局图、通风图及卫生 防护设施图;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六、办理程序: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
你在哪个政务大厅办的工商营业执照就到哪里办理卫生许可 找卫生局的窗口就可以了 汉口的在明珠生蚝大酒店后面政务大厅附近1元路十字路口那的卫生局 旁边明显建筑有武汉市政府 明珠大酒店 政府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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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遵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保障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地面和水域倾倒、排放垃圾和粪便。第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倒污水。禁止在里弄、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两侧、里弄内临时堆放物品时,应保持道路和里弄的清洁,不得有碍环境卫生。第十二条 市区和县城内,不准居民饲养食用的家禽、家畜。  严格控制饲养信鸽。饲养信鸽必须有环境保洁措施,不得有碍周围环境卫生,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牌、画廊、广告、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应保持清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整洁;临时的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不得阻塞环境卫生作业车辆进出的通道。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集市贸易市场设摊,应按有关规定,保持摊位的整洁,做好周围的清扫保洁工作。  设在非集市场所的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应自备垃圾容器,并保持摊位和营业场地周围的环境整洁。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厕所、倒粪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和完好。  除出现恶劣气候等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  垃圾堆点的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堆点的管理,周围设置围栏,采取灭蝇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应妥善使用室内外卫生设施,不得将堵塞管道的废弃物丢弃在抽水马桶、下水管道或垃圾管道内。  房产所有者、市政部门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保持化粪池和储粪池及管道的完好,以及下水道的畅通。  粪便满溢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组织房产所有者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先行清除、疏通,后分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维修。  房产所有者应保持建筑物内垃圾管道的完好。对堵塞或损坏的垃圾管道,应及时疏通、维修。

5,世博承诺卡怎么做

世博承诺卡(自制方法)自制世博“承诺卡”,牵手父母比拼家庭“低碳”新创意……日前,市文明办、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在世博街启动“小手牵大手 共同迎世博”——争当世博“风尚好少年”系列活动。全市160万中小学生都将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2010名低碳“风尚好少年”将在10月出炉。废弃布料做成承诺卡3月至4月,主办方将在线征集“世博风尚文明承诺卡”封面创意设计,各中小学还利用信息技术、思想品德等课程,组织学生亲手设计承诺卡。记者在部分学校获悉,学生们DIY的“承诺卡”可谓五花八门,比如PPT制作的动画版本“承诺卡”,还有用废弃布料做成花苞形状,展开花瓣便能看到承诺内容。下月,主办方将组织网上评选,对评选出的“最佳创意承诺卡”进行奖励。孩子动员家人节能3月至10月,“风尚好少年”系列活动将围绕“美好生活,美好家庭”的主题,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创意实践活动,“全家都来节能减排”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小学三年级的叶婷告诉记者,这两天,她已经在动员爸妈“节能减排”了,比如妈妈平常煲汤都喜欢用砂锅,但爸爸说用高压锅时间快,消耗的能量会少,这两天,他们一家就在用各种方式算到底哪个更节能。“风尚好少年”系列活动还在网上征集世博会参观攻略。鼓励中小学生和家长结合自身的兴趣和对世博的了解,勾画出一幅“我的世博”参观导览图,参观时少走冤枉路,减少不必要的碳排放。
许下庄严承诺 塑造良好形象—— “迎世博文明行动”承诺书 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为积极配合和参与“敬奉贤人、见贤思齐”——奉贤区迎世博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自身文明修养,展现奉贤文明城区崭新面貌,携手共建舒适、整洁、有序的社会环境,努力塑造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人民教师良好社会形象,我庄严承诺: 1、自觉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积极投身到所在社区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的行列中。 2、从我做起,争做文明市民。遵守“七不规范”,从点滴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革除陋习,倡导文明,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文明习惯。 3、自觉提升自身文明素质,培育良好道德风尚。不违章行驶和停车,遵守交通法规,积极抵制他人有影响市容、影响行人安全、损坏市政、绿化设施的行为。 4、积极参与奉贤区迎世博主题实践志愿者服务(秩序文明)活动,准时到岗,认真执勤,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5、严格遵守师德建设“五不准”要求,塑造人民教师良好形象。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用我们的热情和真诚,用我们的辛勤和汗水,积极投身于“迎世 博主题实践行动”中去,以实际行动为上海世博增光添彩。
您好哦,本次签署承诺卡是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生争当世博“风尚好少年”系列活动“五个一”行动的一项主要内容。签署《上海市民世博文明公约》,承诺“当好东道主,友善而热情;观博与游览,排队守秩序;驾车及行路,礼让讲文明;维护好环境,垃圾布罗迪;言语和衣着,礼貌又得体”,学生和家长将以实际行动实践文明礼仪。在启动仪式上,百余名学生、教师和家长代表纷纷在“世博文明风尚承诺墙”上签名承诺,场面十分热烈。

6,上海市规定有垃圾厂的地方周围多少米内能够算搬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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