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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1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时间暂未公布,可参考往年申报时间。根据历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资讯,2021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时间大概率是:3月1日至9月20日。
(一)第一批受理新申报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6日(截止至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0日(截止至17:45)。(二)第二批受理新申报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1日--2021年8月3日(截止至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1日(截止至17:45)。
每个省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都不一样的,而且是分为复审跟新认定。建议你定期关注下当省科技厅的官网,或者市科技局的官网,看下往年发布高新认定的时间大概是多少,需要什么材料,交到哪个部门,通知文件上面都有详细的要求,怎么申报,流程怎样都有的。而且有咨询电话可以咨询。你如果初次接触这个,可能会觉得材料很多,很繁琐,慢慢上手就简单了,建议多了解下法律法规。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2,夫妻俩男方是上海户籍女方是盐城户籍问女方何时能入上海户

条件不同年限不同最多5年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指南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 [1999]122 号)。《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劳保社发〔 2003 〕 9 号 )二、政策规定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 、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2 、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3 、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4 、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调沪人员年龄:女性不得超过 50 周岁,男性不得超过 55 周岁。三、申报程序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一 ) 单位申报: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二)个人申报:在沪一方无工作单位时,可通过户籍所在区的街道 ( 乡、镇 ) 向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四、申报材料? 单位及个人报告;? 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申报表;?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才情况登记表》;? 外省市商调 ( 同意调出 ) 函;? 本市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 附原件 ) ;? 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 ( 附原件 ) ;? 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五、审批程序1 、单位申报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2 、人事代理单位申报 --- 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3 、个人申报 --- 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六、办理调沪手续1 、调沪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处办理“准迁证” ( 第二联、第三联 ) ;2 、回原户籍地持“调令”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来沪报到手续(调动介绍信)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3 、调沪人员持外省市主管部门“调动介绍信”、“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及到我局报到;4 、调沪人员持我局“调动介绍信”到本市接收单位报到;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我局签发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落户地“户口簿”到指定的公安警署办理入户手续。( 注:人事档案转入本局后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
一般要从你们结婚登记日起15年。如果一定要以结婚的方法的话女方学历是本科以上的话,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法,先取得A类居住证。还有一个渠道,用解决夫妻分居两地的问题的方法办理户口迁入,但对你们的任何其中一方有很高的要求,比如高级别国家干部,国家重点人才等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女方学历是本科以上的话,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法,先取得A类居住证。如果一定要以结婚的方法的话,一般要从你们结婚登记日起15年。还有一个渠道,用解决夫妻分居两地的问题的方法办理户口迁入,但对你们的任何其中一方有很高的要求,比如高级别国家干部,国家重点人才等等,具体可以到各个区的人才中心问一下。

夫妻俩男方是上海户籍女方是盐城户籍问女方何时能入上海户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介绍

我从以下几方面给你介绍:一、申报时间:以科委通知为准(一般为年中申报)二、享受政策: 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实施周期为2年)三、申报要求:1、申报企业须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2、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50%;3、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 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5、 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6、 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7、 验收评估“优秀”类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优先支持。
上海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要求:(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要求:制造类企业一般在3000万元-1亿元,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在2000万元-6000万元;(2)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求:制造类企业一般在1亿元-10亿元,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在6000万元-10亿元;2、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二者之一达到即可)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4、必须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在所属的行业内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5、研发人员人数要求(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要求:制造类企业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2)科技小巨人企业要求:制造类企业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上海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市、区各100万元);2、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市、区各150万元);3、资助形式为后补助,即两年实施期结束后按要求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0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上海市扶持150万资金):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资金来源:  1、科技小巨人工程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支持方式:  1、市政府以补贴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2、资助规定:市、区(县)资金资助为1:1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3、资助范围:是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可含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4、实施周期: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如有疑问,可致电60941825 宣先生。
就可以获得申报小巨人的资质啦,申报科技小巨人可以在培育期无偿获得拨款200万,企业资质全面提升,在申请期获得无偿拨款300万,企业资质全面提升。这些是宏邦的告诉的。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介绍

4,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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