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承包地动用补偿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6 14:02:31
1,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农民承包土地征用补尝标准
1.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沪土发(1990)第70号 2.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沪土发(1993)第82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1998)1号 4.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 5.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2)13号 -------------------------------------------------------------------------------- 标 题: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04-10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条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十三条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浦东律师关于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法律政策 1、市政府对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是否有了新的政策规定? 市政府去年颁布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简称“13号文”)从2002年4月10日起实施。 2、“13号文”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什么区别? 以前上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 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它的主要精神是按人均建筑面积互换房屋产权、计算差价, 或者以公房安置。“13号文”采用的主要是按市场化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计算人口因素。 3、哪些房屋拆迁,要按照市政府“13号文”规定执行 在上海市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到拆迁集体、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小到拆迁个人 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都要按“13号文”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4、拆迁的房屋,要经过政府批准吗? 要经过政府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拆迁房屋。属于市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 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区(县)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5、征地拆迁申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与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除了应提交申请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要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包干协议书。 6、已发出征用土地的公告,但是有些村民正打算造房子,有的想改建棚舍,有的想出租,还有的想将堂屋改成小卖部,怎么办? “13号文”中有规定,征用土地公告颁布后,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这些活动,故意进行者,行为属无效。 7、征地拆迁以什么标准计户?是不是以户口簿计户? 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 8、新政策有几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 居住房屋拆迁有三种补偿安置的方式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易地新建住宅,但这种方式有条件限制。 9、货币补偿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10、什么是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 建安重置价是指按照旧房评估时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机械费用,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及功能的新房所需的费用。所谓结合成新,是指在评估旧房的建安重置价时候,将房屋因使用一定年限带来价值上的减少因素一起考虑进去。 11、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和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谁说了算? 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该地区近期市场情况和新老政策的差异指定并公布。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12、如果对被拆迁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公正的结论。 13、易地新建居住房屋应符合那些规定? 被拆迁农民要求易地新建住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不撤销建制; (2)拆迁人未转为城镇户籍; (3)被征用的土地在外环线以外和城镇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 (4)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14、易地新建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易地新建居住的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15、宅基地范围内的副业棚舍、附属物如何补偿? 宅基地上的副业棚舍和其他附属物,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规定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建设工程分类的预算定额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市场供求综合因素确定的,其中分为农田基础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种植业、苗木花卉等。对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产业或物品,则采取双方协商形式,这些补偿不计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因素。 16、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补偿标准按本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17、“13号文”里有一个叫“共同举办的企业”这是什么企业? 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 18、拆迁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19、拆迁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当有哪些补偿? 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20、如果居民正在造房子,房子造到一半土地被征用了,怎么办? 新房在建工程补偿也有相关的政策,一般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重置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2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颁布后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22、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该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11号)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按“13号文”执行。 23、在“13号文”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现在开始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什么政策? 凡属于在“13号文”实施前已办理了土地、青苗和集体财产补偿,“13号文”实施后开始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按“13号文”执行。 24、被拆迁人除了可以得到征地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费外,还可以得到哪些补助?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5、拆迁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如何解决?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主要是三方面的补偿: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安置费,合法的程序的是补偿金的标准要有公示,征求农民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08]494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发改价商(2008)011号) 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 30.2 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 30.2 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 [2007]277号) 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 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 2.35 元、蔬菜地为 4.35 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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