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鉴定通知书办理工伤认定书办理

你及时到劳动局申请工伤,治疗好手指后到劳动局认可的医院做伤残评级,然后依据残级向厂索赔
工作单位

工伤鉴定通知书办理工伤认定书办理

2,上海工伤受理通知书从哪里看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海市地处我国东部海岸中段,长江入海口。根据查询华津网可知,上海工伤受理通知书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看到。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上海工伤受理通知书从哪里看到

3,上海市伤残鉴定书是那个单位发的

如果是区级,就是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章,如果是市级,就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章
在哪里做的伤残鉴定就去那里取

上海市伤残鉴定书是那个单位发的

4,上海工伤鉴定结果怎么查询

一、电话查询: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查询。二、社保中心查询: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单位社保办理人员;三、网上查询:1、搜索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进入官网后点击导航栏的“网上办事”;3、上海工伤申报结果查询进入网上办事后,找到“便民查询”,点击下拉菜单,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并点击;4、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电脑号,即可出来社保余额。一、电话查询: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查询。二、社保中心查询: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单位社保办理人员;三、网上查询:1、搜索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进入官网后点击导航栏的“网上办事”;3、上海工伤申报结果查询进入网上办事后,找到“便民查询”,点击下拉菜单,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并点击;4、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电脑号,即可出来社保余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若本人没有收到书面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可以到原用人单位或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工伤鉴定书到哪里拿啊嘉定的

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金沙路28号,电话:59521934.工伤鉴定办事指南办理机构:工伤鉴定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办理依据:,. 申办条件: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材料:填写完整的,,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鉴定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签发. 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之日起一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0级吧!!现在上海市工商鉴定没有以前严格!!都是 在嘉定中心医院!!鉴定共2次1!要花350元鉴定费!!他只是看你的病例卡!!如果有点骨折那最好是鉴定一下!!10级=20000元人民币

6,上海市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怎么办

到劳动鉴定部门去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你就可以跟单位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了就要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
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的结果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可申请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3、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伤残鉴定或者直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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