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04 2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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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2,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养护、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林木,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控制原则、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内容。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林业发展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发展计划应当确定本辖区林业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确定分期建设计划和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公益林控制线)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划定公益林控制线。 公益林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公益林控制线不得减少公益林用地总量。因调整公益林控制线减少公益林用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公益林规划用地。第九条 (公益林规划控制) 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污染隔离林等公益林的规划控制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林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养护设施、救护站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 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公益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 公益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商品林建设) 商品林建设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经济林生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经济林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经济林新优品种筛选、推广应用和栽培技术培训等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3,生态公益林的介绍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4,公益林管护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17〕34 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 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 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 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 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 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 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 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 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 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 (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 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 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 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 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 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 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 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 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 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 级公益林超过 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 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 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 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 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 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 和财政部 2013 年发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
你要的这个标准在这里有,你去看看把!
标准编号:GB/T 18337.1-2001
标准名称: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Guide principle
实施日期:2001-5-1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58601.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T18337.1-2001.PDF
6,如何经营生态公益林
1 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途径1.1 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生态系统经营管理是合理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实现生态公益林持续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是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一条生态途径,能够正确处理生态公益林经营中的社会价值、公众参与、部门协作、决策冲突等之间的关系,改进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影响方式,协调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关系。通过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经营,实现生态公益林在保护下经过人力作用促进其向顶极群落过渡,向近自然森林发展。为此,要通过革新传统的森林经营理论、方法、技术与内容,制定包括生态系统管理计划、政策设计以及组织和制度安排等在内的生态公益林生态系统管理战略,实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经营。1.2 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1.2.1 林种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包括自然保护林、国防林、试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多种类型。公益林分类经营是在对公益林多功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依据公益林的主导功能进行分类。实施公益林分类经营,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宗旨。通过科学的分类,确定公益林资源的主导培育目标和经营方向,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环境效益,促使公益林的可持续经营。1.2.2 区位分类经营。由于某些森林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其现有的生态和社会功能,而使其成为生态公益林。各辖区应根据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点来确定重点生态区位。因此,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要结合林种分类经营,实施区位分类经营。根据不同的山体类型、生态敏感程度、生态功能类型,结合林分起源、树种组成将生态公益林地划分为 2 种类型区,并制定相应的经营措施。对于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保护小区、名胜古迹,革命圣地林区以及生态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生态林区,实行全面封山,禁止一切性质的采伐;除禁伐区以外的公益林,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实行更新性质的限制性采伐,允许林下套种灌木或非木质伴生树种,提高林地利用率。2 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对策2.1 建立稳定持续高效的生态公益林资源体系一是大力营造混交林。混交林能够充分利用地上与地下营养空间,提高林地生产率和总生物量,丰富生态系统的生态位和生物多样性,并通过植物(林木)间的他感作用,增强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同时混交林林冠浓密,根系深广,枯落物丰富,能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木生长。营造混交林的关键在于林分结构的合理。要根据生态公益林具体林种的培育目标和方向以及树种和立地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搭配树种、造林密度、混交方式及混交比例等。二是增加区域景观的异质性,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根据景观生态学中的整体优化、异质性、多样性、综合性和生态美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把生态公益林看成是整个区域景观系统的一个景观组分,多树种营造人工林,进行带、块状混交,以形成复层结构、各景观要素交错分布、抗干扰能力强的优化稳定的景观,以提高区域景观的异质性,促进公益林生态系统的稳定。2.2 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一是恢复林草植被。从气候条件和区域状况出发,植被恢复应乔、灌、草相结合,造林方式以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为主,林种以防护林为主,树种应选择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二是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机制。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应为生态公益林投资的主体,要落实建设资金的配套问题。一方面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范围,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争取更优惠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应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各种资金投资生态公益林经营,形成全社会办生态公益林的局面。三是建立多种管护模式。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承担管护责任,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交通条件、管护的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水平选择行之有效的管护形式:如林权单位或经营者自行管护; 林权单位或经营者指派、选聘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进行统一管护;在明确责权利的前提下,按照管护要求公开招标,承包、合作等形式进行管护。2.3 严管生态公益林,提高林分生态功能等级一是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采取全封、轮封等形式,采用混交、抚育间伐、人工促进更新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生物多样性。在江河流域源头、两岸山地以现有植被为依托,重点选择耐瘠薄树种、深根性树种,进行合理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植被涵养水源的效益。二是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管理,防止林地逆转。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地开垦、采石、筑坟、挖沙和取土等活动。三是加大管护力度,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和护林防火,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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