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邮政法

根本没有这个规定。
不要上当受骗。如果在网上买东西一定要验货合格后再给钱。

邮政法

2,邮政法对快递赔偿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EMS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EMS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标准

3,邮政法真的有规定快递可以先签收再验包吗

邮政法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我认为,收件人只有在签收后才有权利对里面的货物进行清点。如果有可能缺少的,最好就当着送货人的面进行清点,对缺少情况进行记录。

邮政法真的有规定快递可以先签收再验包吗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第七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第十七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 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5,邮政法的结构内容有哪些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具体的你可以买书看,也可以百度,邮政法,很轻松搞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有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7,邮政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在法律体系是属于非基本法律,在邮政行业中是行业最高法。  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不适用,邮政法的执行人是国有的邮政系统,快递公司均为民企,发生纠纷只能去法院解决。

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9,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那么公安厅发放

1、新手扫盲:报到证就算过期还是能用的,这个100%保证。2、你要办理报到手续,首先得等你档案回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一般学校会在1-2个月内寄出。没事你可以多催催,但是政府办事快就就不是政府了,这个没法解决。3、等你档案到了之后,你拿着你的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双向推荐表原件、三方协议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报到。还有不明白的留言,本人hr
国家规定邮政快递寄送这种重要的文件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一般的政府机构给寄东西的话,都会用邮政快递。邮政快递相对比较安全,如果丢了或者有什么的话,比较有保障。
我觉得寄身份证不一定非要用邮政邮寄,邮政法上规定必须邮政邮寄的文件内容是官方公文材料,身份证不属于公文材料吧,而且为了方便快捷,很多非正式文件都是用的顺丰等等,所以我觉得不一定

10,新邮政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11,新旧邮政法的区别是什么

比较我国新旧两部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新邮政法在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上有许多不同,新邮政法更加注重现实社会的需求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关键词: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邮政损失赔偿是指邮政企业在邮政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时限延误等情形,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旧《邮政法》)到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以下简称新《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一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比较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完善和分析,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   在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方面,新《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新《邮政法》损失赔偿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行业来说,主要的民事法律就是合同法。
比较我国新旧两部邮政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新邮政法在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上有许多不同,新邮政法更加注重现实社会的需求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关键词: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邮政损失赔偿是指邮政企业在邮政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时限延误等情形,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旧《邮政法》)到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以下简称新《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一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比较新旧《邮政法》损失赔偿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完善和分析,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邮件损失赔偿的责任范围   在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方面,新《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12,我想知道中国的邮政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就是本人在签收前可不可

可以的:1、《邮政法》对邮件的验货后签收问题没有规定。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对验货后签收有明确规定。请查看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其实是这样的: 快递签字,一般仅仅看外包装没有损坏,如果你不签收,快递是有理由相信你是要退货的哦。关于先开包装验货再签收,这个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在快递单上有发货方表明“先开包验货再签收”。这个你是可以和发货发提前确定好的,这样的话,你是有权利开包验收的,嘻,快递也不会拒绝的。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提前和发货发确定好,要先验货再签收;否则,和快递说是没有用的啦。我也是和你一样过,被快递都气死了,最后还退货了。
《邮政法》对邮件的验货后签收问题没有规定。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对验货后签收有明确规定。请查看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包括商家那些,“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都是完全不合法的,这个都是电视上讲过~~但是没办法啊,都是一些小利益,谁管你呢~~这个快递,也是,我网购用快递比较多,店家都是说,请先打开包裹验证是否有损坏有缺少再签收,但是真的取包裹的时候,他要求你先签字,这样就可以赖掉责任~~~因为到时候如果有什么纠纷,他们就有优势~我相信你说的邮政法是肯定不可能规定先签收在打开包裹,法律嘛,维护公民权益的,总是要做出一副头头是道的样子,而实际操作起来谁管得着啊,所以建议使用那些明确说了在运输过程中有破损,会赔付的那种,比如申通快递。顺丰快递可以到付,如果你看到东西有损坏,就拒付~不过这个不知道可以不可以这样拒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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