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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司法局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二)政治部(副局级)内设干部处、人事警务处(老干部处)、宣传教育处、党群工作处。(三)戒毒管理局(副局级)对外称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内设政治处、秘书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处(公安处)、社区戒毒管理处(社区康复管理处)、教育处(综合治理处)、技能指导处、生活卫生康复处、财务管理处。(四)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级)对外称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内设综合处、刑罚执行处、教育矫正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五)法制处(研究室)(六)计财装备处(七)审计处(八)监狱戒毒矫正工作指导处(九)法制宣传处(依法治市工作处)(十)公共法律服务处(司法考试处)(十一)律师工作管理处(十二)公证工作管理处(十三)司法鉴定管理处(十四)法律援助工作处(十五)基层工作处(十六)信息技术处(十七)信访办公室(十八)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上海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2,上海市司法局的机构职能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9项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的工作。(五)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八)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九)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十)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十一)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二)负责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按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指导监狱、劳教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十六)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十七)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司法局的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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