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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护士编制怎么解决

你如果是正式工,就有编制,否则的话就没有。
送礼。

上海护士编制怎么解决

2,护士延续注册提交了行政机关没有审核谁的责任

最好还是去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不明白啊 = =!

护士延续注册提交了行政机关没有审核谁的责任

3,上海护理是什么级别的期刊

就是一个普通省级的护理期刊,比较一般,如果没有关系你还中不了!建议不要投!国内护理类总共也就23种期刊。只有3个国家级核心期刊,10个普通国家级期刊,其它都是省级期刊。
上海护理科技核心[2012],复合影响因子:0.425扩刊版影响因子:0.805
《护理实践与研究》是省级护理专刊,是由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河北省儿童医院主办的护理学术综合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 13-1352/r,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9676,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信息 刊名:护理实践与研究nursing practice and research  主办:河北省儿童医院  周期:月刊  出版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语种:中文;  issn:1672-9676  cn:13-1352/r  邮发代号:18-112  创刊时间:2004期刊栏目设有护理论著、临床研究、综述与讲座、专科护理、调查研究、护理管理、护理教育、基础护理、心理卫生、中医护理、门诊护理、社区护理、康复护理、护理与法律、个案报道等栏目,是广大护理工作者获得前沿信息、学习和交流的园地。

上海护理是什么级别的期刊

4,解读新护士条例你认为增加了那些对护理工作者有益的内容和责任

护士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5,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如何承担医疗事故

我是来自泰州的一名年轻的母亲。我的孩子前些天在我们当地的泰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时医生根据孩子的情况开了药当中有头孢,回家后第二天孩子就出现严重的皮肤过敏(脸部浮肿、整个脖子上出现白色小水泡),后我们找院方,他们说要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会管的。于是我们就在医院皮肤科挂了3天水,当时医生他不敢确诊,只是说化验没出来,就不知道怎么确诊,先挂水。但是孩子的情况是一天比一天严重,最后一天已经出现皮肤感染的情况(眼睛发炎、脖子上出现皮肤大面积脱落、脸部红肿,皮肤一碰就掉),当时医生建议我们住院由于没有病床,我们也担心孩子,就把孩子转院到了上海新华医院,到了上海后新华医院就确诊是烫伤型4s综合症,而且医生说在泰州挂的水都有问题,都是会使孩子病情加重的药,所以我就是想咨询下这样我们找院方胜算大吗?会得到哪些赔偿?但是听很多人讲人民医院是我们当地的权威机构,一般像这种事都是吧责任推的一干二净。 最佳答案 保存好泰州市人民医院就诊病历、诊疗记录、药费清单和所有检查单据,如果没有到该院医务科复印,医生说化验没出来,但是有化验的缴费单据吧,这些都是证据,可以凭此单据去医务科要求复印化验的单据。找过院方,尽量回忆能找到当时的有关证据,诉讼需要有证据,另外,建议不要先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医院和医学会同属卫生部门,一般很难在医学会作出公正的结论。如果诉讼,建议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一是可以赔偿额度高些,二是可以申请法定的司法机构作医疗纠纷鉴定以及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鉴定。 只要有泰州挂的水的具体药物名称和医药费缴费清单,这个医院是不可能退的一干二净的,关键是要有证据,当然诉讼是要有信心,准备好打持久战,为了孩子,先抓紧治疗并收集证据,希望能有所帮助。 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是什么?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首先,医疗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次,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其中,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的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比警告严厉,主要适用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则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拒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再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关于医疗事故情节,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两类:(一)情节轻微,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虽有过失但不严重,或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分三种情形:(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构成四级医疗事故;(3)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二)情节严重,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等级低、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医疗事故等级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护士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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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见护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7,护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请参见护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望采纳 ...
请明确护士的何种行为?才好回答你关于责任的界定
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当护士接到医嘱,经仔细核对,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否则就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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