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房屋用于职工居住交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3 0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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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房屋用于职工居住交
看你的意思,现在你住的房屋是没有参加房改的直管公房,产权是单位的,但是个人交了一部分钱,拥有使用权。
各地执行的政策不一样,我仅提出个人看法。对需要拆迁房屋,应该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评估,,将补偿款的75%补偿给现住户,25%补偿给现单位。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哪个部门起草的
最快的是广州的,总体看这个事实细则虽然属于试行状态,但是个人感觉还是比较合理的1月26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其中有很多细则,各个机关部门都在商讨.个省、市、县都在准备举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农村房屋的拆迁是土地征收下的补偿,由土地管理法调整,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很多没有制定,导致在拆迁中比较混乱。
所以,你需了解你当地有无相应规定,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而言,由于农村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指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因而实际上不存在市场价值。有的地方参照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走。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是不是由各地自己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前还没有出台确切的司法解释,因为其调整的是关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及补偿问题,既然涉及到土地,那么就具有地域性和空间性,因地理位置不同以及各地的客观情况不同,所以允许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当地的具体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但是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背离。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否有
城市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地上物补、安置补;农村拆迁补偿包括:前述城市补偿类+青苗补;商业拆迁:前述城市补偿类+经营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商业补偿。城市国有土地拆迁跟据《国务院2011年590号令》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跟据《土地管理法》且由省政府征收,同时视情况告知:基本农田0分、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及以上的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同意。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农村房屋的拆迁是土地征收下的补偿,由土地管理法调整,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很多没有制定,导致在拆迁中比较混乱。 所以,你需了解你当地有无相应规定,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而言,由于农村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指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因而实际上不存在市场价值。有的地方参照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走。
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序拆迁管理条例》,并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 (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因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2)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 (3)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 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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