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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流程需要什么资料

请给个报价啊。
企业标准文本,执照、声明,可网上申报。

上海市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流程需要什么资料

2,网上打印出来的上海市买卖合同直接就网上备案了吗我要如何能确

每套房子都是有密钥登陆进去,经过网上备案一步步菜能把带有编号的合同打印出来,只要把合同编号到网上一查即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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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怎么办理

办理上海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要你的房东拿他的产权证复印件跟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你们签署的租赁合同去当地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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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相关规定要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备案时应填报哪些资料

您好,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希望能帮到您。
没看懂什么意思?

5,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是什么意思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外地企业办理进沪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到本市相关联银行(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7,外地企业怎样办理进沪备案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办核减其在沪施工的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进沪施工。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市企管处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从事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进沪管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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