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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具体流程是什么

首先,根据《 上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 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 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 44号)的规定对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做一介绍: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 劳动争议 案件: 1、 注册资金 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其次,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上海劳动仲裁具体流程: 1、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当事人或委托 代理 方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以及相关 证据 。 2、等待申请审核,拿《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五日内作出 立案 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请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劳动仲裁调解庭调解:劳动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由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则进行 开庭审理 。 4、开庭审理,冲裁裁决: 劳动调解 不成功,进入到开庭阶段。开庭审理仲裁庭审主要有调查阶段、质证阶段、辩论阶段,最后调解等,最后调解不成则仲裁裁决。 5、拿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对结果不服可起诉:裁决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 判决不服的,可在接到 判决书 之日起15日内管辖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7、获得赔偿: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企业必须执行补偿或赔偿义务,原告方获得赔偿。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综上所述,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 的受案范围及具体流程大致就是如此。但除了上海市以外,其实在中国的其他省份,尤其是偏远地区较不发达城市更容易出现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容易满足等弱点攫取对方应有之权、应获之益,这一点更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具体流程是什么

2,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应由全体职工当事人共同签署全权委托书。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第六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并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公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不愿向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  (三)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但职工代表应不少于调解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由上海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本市设立市、区(县)两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市、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不同范围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十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下列范围的劳动争议:  (一)驻沪部队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的代表;  (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三方代表应由各方确定有关负责人担任,每方三人。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由三方各一人组成仲裁会议。仲裁会议负责案件处理,作出裁决。  仲裁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一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和调解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仲裁调解处、科(股)内,办公室主任由仲裁调解处、科(股)负责人担任。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两方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合理的回避请求,可予驳回。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3,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 诉讼 。 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 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7、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8、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9、先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10、 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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