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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常妊娠的抢救措施

异常妊娠为宫内妊娠,但出现异常症状,异位妊娠为宫外妊娠,其抢救措施也不同,异常妊娠有影响到胎儿发育,或影响到孕妇身体状况时,请首选终止妊娠。如不影响胎儿及孕妇时,请医生根据症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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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妊娠的抢救措施

2,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百度宝宝知道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1、 发现孕期的危重孕产妇要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并直接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必要时一边利用人力转运产妇,一边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尽量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动员村民自愿组织固定的担架救护队的方法。 2、 及时转送危重孕产妇,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要早期识别和处理孕期初筛出的合并症和并发症,成立初级产科抢救小组,在对发生在产时和产后的并发症进行初步抢救的同时,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 3、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履行高危产妇的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4、 负责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承担危重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提高抢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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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产妇急救输血制度

建立孕产妇急救工作常规报告制度。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建立孕产妇急救工作报告制度,凡发现产科危重疑难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在30分钟内上报县辖区妇幼保健院及"永寿县孕产妇急救管理中心"办公室,并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及职责,做好转运和抢救工作。交通不便,情况紧急,应及时与就近的医疗保健机构联系,积极进行急救治疗。对于因失血过多需要紧急输血的及时与县血液暂存点中心血站联系,以保证临床抢救治疗需要。

孕产妇急救输血制度

4,上海危重孕产妇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法律依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5,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1、 发现孕期的危重孕产妇要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并直接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必要时一边利用人力转运产妇,一边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尽量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动员村民自愿组织固定的担架救护队的方法。   2、 及时转送危重孕产妇,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要早期识别和处理孕期初筛出的合并症和并发症,成立初级产科抢救小组,在对发生在产时和产后的并发症进行初步抢救的同时,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   3、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履行高危产妇的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4、 负责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承担危重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提高抢救水平。

6,急救中徒手转运的内容是什么

这就是被称为多人平托法的搬运技术,适用于有脊柱损伤患者的搬运。在搬运时几个施救者分别托住伤者的颈部,胸腰部和臀腿部,然后一起抬起一起放下,保持其脊柱为一直线不扭曲,以防止进一步脊髓损伤。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1、 发现孕期的危重孕产妇要及时向乡卫生院报告并直接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必要时一边利用人力转运产妇,一边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尽量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动员村民自愿组织固定的担架救护队的方法。   2、 及时转送危重孕产妇,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特别要早期识别和处理孕期初筛出的合并症和并发症,成立初级产科抢救小组,在对发生在产时和产后的并发症进行初步抢救的同时,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转诊。   3、 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履行高危产妇的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4、 负责接收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承担危重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抢救,提高抢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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