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海市委组织部援藏人员,刚进入西藏的上海援藏干部对高原缺氧环境所产生的生理性反应是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17 21:48:25
1,刚进入西藏的上海援藏干部对高原缺氧环境所产生的生理性反应是
答案D
因刚进入缺氧环境(西藏)红细胞不可能立即大量增长。此时机体所需要的能量其来源有二:主要来源是有氧呼吸所释放的能量;部分能量来自于无氧呼吸。因血液与外界空气的交换值下降,故通过增加呼吸频率和提高血液循环速度来满足机体对氧气的需求。
2,丁薛强简介
丁薛祥,男,汉族,1962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兼国家主席办公室主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1978-1982年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工程系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1982-1984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九室科研人员1984-1988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1988-1992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办公室主任、宣传部主任1992-1994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九室主任(其间:1993.09-1993.12上海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4-1996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副所长(1989-1994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1996-1999年 上海材料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所长1999-2001年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正局级)2001-2004年 上海市闸北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2004-2006年 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编办主任,市委党校副校长、校委会副主任,市行政学院副院长2006-2007年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作党委书记2007-2012年 上海市委常委、秘书长2012-2013年 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3-2015年 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国家主席办公室主任2015-2017年 中央办公厅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正部长级)兼国家主席办公室主任2017-201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兼国家主席办公室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2018-至今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兼国家主席办公室主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3,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可以要求退还中介费吗
对方不履行合同,当然可以要求退还了。至于你说的无法继续履行,就要看是什么情况了。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
4,撰写雪山草地行军记等文的杨定华是谁
1杨定华,女,大专,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儿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个人经历编辑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68年11月-1976年3月,上海华丰钢铁厂工人、团委书记,市拖拉机汽车工业公司团委副书记、书记,市机电一局团委副书记。1976年3月-1992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研究室干事,市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副处长、处长(其间:1978年9月-1981年2月,在上海外语学院夜大学英语班学习。1982年9月-1984年8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秘书学专业脱产学习)。1992年11月-1995年9月,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副书记、副区长(1992年10月-1994年3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文艺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5年9月-2003年4月,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党委副书记、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服务办副主任。2003年4月-2006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孙宋文管委主任(其间:2003年9月-2005年6月,在中国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学习)。2006年10月-2007年2月,上海市副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孙宋文管委主任。2007年2月-2008年1月,上海市副市长。2 杨定华 (南方医科大学教授) 编辑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南方医科大学教授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01月专业技术职务:教授、主任医师专业:外科学(普外)导师层次:博士生导师导师类别:学术型最后学历:2003年毕业于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获医学博士中文名杨定华国 籍中国 杨定华,女,1950年11月生,汉族,江苏无锡人,大专,高级经济师,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定华同志1968年11月-1976年3月,上海华丰钢铁厂工人、团委书记,市拖拉机汽车工业公司团委副书记、书记,市机电一局团委副书记。1976年3月-199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研究室干事,市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副处长、处长(其间:1978年9月-1981年2月,在上海外国语学院夜大学英语班学习;1982年9月-1984年8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秘书学专业脱产学习)。1992年11月-1995年9月,徐汇区委副书记、副区长(1992年10月-1994年3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文艺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5年9月-2003年4月,市综合经济工作党委副书记、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服务办副主任。2003年4月-2006年10月,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孙宋文管委主任(其间:2003年9月-2005年6月,在中国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课程学习)。2006年10月-2007年2月,副市长,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孙宋文管委主任。2007年2月-2008年1月,副市长。2008年1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5,一道仲裁法的案例分析题急需
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4)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一、案情简介韩某,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担任机修工,主要负责电力设备维修工作,但一直未签合同。2013年2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污水厂运营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2013年7月,因韩某维修电器时接错电线,导致设备损坏,被单位罚款2000元。韩某感觉受到委屈,故而于7月23日离职,并于2014年3月以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该单位退还罚款2000元,支付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元。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辩称,韩某于2013年2月进入该单位工作,双方当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其在安徽某环保公司工作,与被申请人无关,并提供了安徽某环保公司的工资表、关于离职的情况说明。韩某则陈述称,其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时,招聘单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先签字,单位返还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加盖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印章,安徽某环保公司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均系污水厂运营单位,同一投资商,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争议焦点韩某在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期间,其用人单位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还是安徽某环保公司?三、劳动仲裁委意见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向某银行调取了韩某2013年的工资卡明细,证实韩某2013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结合韩某错接电线的处罚单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名义作出的事实,本委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3年2月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履行主体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其劳动关系应系与安徽某环保公司建立。四、裁决结果双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本委以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回了其仲裁请求,并告知其应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为被申请人另行仲裁。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后进入二审,最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某环保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韩某2012年9月18日进入单位工作时,系由安徽某环保公司招聘,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并不知道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已改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韩某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2013年7月韩某错接电线被处罚时,亦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下发的处罚单。银行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其2013年2月至7月的工资仍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韩某虽于2013年2月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并非实际履行主体,因此,该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依据。当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为准。案例申诉人:某市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被申诉人:兴利钢铁总厂。申诉人诉称:1995年9月6日,在市物资局主办的秋季物资交流会上,本公司与兴利钢铁总厂签订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联合公司于1995年12月30日之前向兴利钢铁总厂交付13吨钢材,兴利钢铁总厂于收到钢材后半年内分两次给付货款16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兴利钢铁总厂拉走钢材后1年多仍不付款,申诉人联合公司于是请求市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并请求仲裁委员会冻结被诉人的银行存款,以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被诉人诉称:申诉人所诉事实完全是该厂原任厂长张洪为个人利益所为,与本厂无关,故拒绝给付货款。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洪身为被诉人单位的原厂长,退休后一直关心厂子状况,1995年12月15日,受被诉人单位现任厂长孙涛委托,从申诉人单位拉走钢材16吨,该批钢材现已用于被诉人单位的生产。被诉人无力偿付货款是因为自身财务管理混乱所致,因此,为了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诉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冻结了被诉人在银行的存款。请问:(1)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2)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诉人在某银行的存款?【参考答案】(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仲裁法》同时又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本案系一起购销钢材的合同纠纷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在书面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市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市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诉人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有权受理。(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即作出决定冻结被诉人的银行存款,其做法是不妥的。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只能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的裁断,无权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申请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当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人联合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只能将该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
6,被称为纸黄金的是
纸黄金”在外汇中的概念: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用于会员国之间结算国际收支逆差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 纸黄金指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相对实物金,其交易更为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适合专业投资者进行中短线的操作。目前国内已有三家银行开办纸黄金业务,分别是中国银行的黄金宝,中国工商银行的金行家,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金。 黄金以其耐用、美观和稀有的特性,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保值增值的有效工具。近年来,黄金投资更是风靡全球,广受投资者追捧。 目前国内黄金投资主要分为实物黄金交易和纸黄金交易两类。所谓实物黄金交易,是指可以提取实物黄金的交易方式,而纸黄金交易则只能通过账面反映买卖状况,不能提取实物黄金。两种交易方式各有所长:如果出于个人收藏或者馈赠亲友的目的,投资者可选择实物黄金交易,但如果期望通过黄金投资获得交易盈利,那么纸黄金无疑是最佳选择。与实物黄金交易相比,纸黄金交易不存在仓储费、运输费和鉴定费等额外的交易费用,投资成本较低,同时也不会遇到实物黄金交易通常存在的“买易卖难”的窘境。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于黄金投资的需求,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从2003年11月18日起,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个人黄金实盘买卖业务,简称“黄金宝”。黄金宝产品的面市,不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黄金投资产品,更弥补了国内相关投资领域的空白,成为全国第一个纸黄金交易产品。 黄金宝交易起点低,为10克纸黄金,投资者只需千把块人民币就能进行投资,同时黄金宝的报价由国际黄金市场价格直接折算,更加贴近市场变化。2005年,黄金宝实现了24小时交易,2006年里美元金即将面世……“黄金宝”本币金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本币金,人民币。 交易计量元/克(1盎司=31.1035克)。 交易起点每笔申报交易起点数额为10克,买卖申报是10克及大于10克的整克数量。 交易时间全天交易,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3点,每日凌晨3点至4点帐务处理,如遇国际、国内节假日休市,将提前通知客户。 交易方式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黄金宝”中间价计算公式: 中间价=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当日美元兑人民币即期结售汇中间价/31.1035(盎司与克之间的换算单位,1盎司=31.1035克)。 投资黄金心理准备:投资“黄金宝”不计利息,也不能获得股票、基金投资中的红利等收益,因此只能通过低吸高抛,赚取买卖差价获利。 黄金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与其它任何一种投资品种一样,投资“黄金宝”也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必须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 影响金价的因素:美元的强弱、地缘政治局势、全球通胀压力、黄金供求转变、央行黄金储备增减、国际原油价格的涨跌、黄金生产商的避险操作、全球经济及股市、债市的表现、COMEX成交量和未平仓合约的参考。 注:以下资料都来自于公开资料,如有变更,以其官方网站为准。 (二)品种对比: 中行黄金宝 周一到周五,每天24小时 单边点差0.5元/克和3美元/盎司 美元金和人民币金 人民币/克 美元/盎司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网点办理 工行金行家 周一8时到周六凌晨4时 单边点差0.4元/克和3美元/盎司 美元金和人民币金 人民币/克 美元/盎司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网点办理 建行账户金 周一到周五,10:00-15:30 单边点差0.5元/克 人民币金 人民币/克 网点办理 纸黄金起点金额是多少? 纸黄金起点金额是人民币金10克(按现价就是2000元左右),美元金1盎司(按现价就是800美元左右)所谓“纸黄金”交易就是不做现货黄金交割的账面黄金交易。与金币、金条等实物黄金交易相比,纸黄金交易可省去仓储、运输、鉴定等额外成本,属于交易成本较低的一种黄金投资方式。 纸黄金投资门槛低但风险大目前的纸黄金业务,主要是指中国银行开办的“黄金宝”交易系统进行的记账式黄金投资业务。纸黄金与实物金有本质区别,即进行实物黄金交易的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进入上海金交所进行黄金实盘交易,在委托成交后需按成交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可以自由选择提金或不提金。而纸黄金是一种账面上的虚拟黄金交易,不作实物黄金的交割,除了买卖点差外,银行不收取其他交易费用。 据了解,“黄金宝”的报价跟随着国际黄金市场的波动情况进行报价,投资人通过把握市场走势低买高抛,来赚取黄金价格波动的差价。在交易时,所有买卖交易的黄金,都只是在投资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内做收付记录,却不涉及黄金的实物交割。 因此,纸黄金与实物黄金相比有两大特点。其一是账面黄金交易的门槛相对要低,只需要10克就可以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投资人仅拿出1000多元就可以在黄金市场上试一把身手了。因为免去了实物金条交易中的保管费、储存费、保险费、鉴定及运输费等费用的支出,黄金投资中的额外费用降低了不少。 其二是中行的纸黄金交易系统不是跟上海黄金交易所联网,而是通过该行自身的国际外汇交易系统来完成。说到实处,委托中行投资的是国际市场。 这便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纸黄金交易前必须学会黄金投资的基本知识,最重要的是要学会辨别国际黄金市场走势,分析国际政治经济趋势,才能抓住机会,获取利差。从这一点看来,纸黄金的投资门槛相对低,但投资知识(技巧)要比投资实物金难掌握。因而其投资风险系数对普通居民来说,相对较大。 黄金投资绝非无风险综合起来看,虽然黄金投资品种已是五花八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实物金和纸黄金两大类才是普通大众参与的投资品种。无论是实物金或是纸黄金,它与别的投资品种不同,既不能像银行储蓄那样获取利息,也不能和股票一样分派红利,它唯一的获利渠道就在于“低买高卖”,低价位买进,高价位售出,赚取其中的价格差。 专家也提醒,目前投资黄金要注意市场风险,毕竟金价目前处于相对高位,尤其黄金是一个“慢热”投资品,不会像股票那样频繁涨跌,因此也不适于频繁买卖。纸黄金:硬黄金指实物黄金纸黄金一指特别提款权(SDR),一指账面上买进卖出黄金。一般教科书上所指纸黄金均指前者,一般口语意义上的纸黄金均指后者。前者: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计划和运作处提供的资料说明,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最初是为了支持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创设,后称为“特别提款权”。最初每特别提款权单位被定义为0.888671克纯金的价格,也是当时1美元的价值。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特别提款权现在已经作为“一篮子”货币的计价单位。最初特别提款权是由15种货币组成,经过多年调整,目前以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综合成为一个“一篮子”计价单位。作为IMF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中国拥有的特别提款权配额为63.692亿,是第8位份额最大的成员,而美国以371.493亿特别提款权作为最大份额成员。成员国拥有的特别提款权可以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用来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用特别提款权作为统一的记价单位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之间的折算比例,也就体现了各成员国货币的汇率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一国货币的综合汇率。后者:目前,银行提供的黄金业务大致分为两种,“实物黄金”业务和“纸黄金”业务。实物黄金业务是指实物黄金的买卖,其投资保值的特性较强,是追求黄金保值人士的首选,适合有长期投资、收藏和馈赠需求的投资者。以中行为例,该行的实物黄金业务分为自有品牌实体黄金业务和代理销售实体黄金业务。作为北京2008奥运会银行业合作伙伴,前不久该行就推出了一系列以奥运为主题的实物黄金产品,市场反应相当热烈。“纸黄金”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账面上买进卖出黄金赚取差价获利的投资方式。即使是没有尝试过任何黄金或外汇交易的人,入门也相对容易。只要掌握一些交易技巧并关注市场进展,就能有所斩获。中行上海市分行于2003年11月推出的“黄金宝”就属于纸黄金业务。投资者可根据“黄金宝”牌价,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自助理财终端,直接买进或卖出纸黄金。与实金相比,纸黄金全过程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收的二次清算交割行为,从而避免了黄金交易中的成色鉴定、重量检测等手续,省略了黄金实物交割的操作过程,对于有“炒金”意愿的投资者来说,纸黄金的交易更为简单便利,获利空间更大。与黄金挂钩型外汇理财产品是又一项新型投资工具。其收益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投资期内黄金价格波动越小,投资者的收益率越高。适合投资风格较为稳健,并且有外汇理财需求,同时又对近期金价走势有所判断的投资者。还是以中行上海市分行为例,前不久该行推出了新一期的汇聚宝,其中“美元金易求金”的产品收益就与国际金价挂钩。假设在投资期内的某一天,当每盎司黄金价格处于415美元至450美元之间时,那么当天客户就有年率5.00%的收益。虽然投资纸黄金被视为投资者进入国际黄金市场的最直接途径,使投资者无需持有真实黄金,只凭一纸账户就可自由进行黄金交易,但投资者也不能完全无视风险的存在。由于目前开办黄金业务的银行都收取0.5元/克的单边佣金,投资者在买卖黄金时应该计算好投资成本,只有当黄金价格上涨了1元/克时才有利润出现。投资者切忌盲目跟随市场波动频繁进出,否则不光承担市场风险,单黄金来回买卖的手续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业内人士分析,尽管目前黄金价格位置比较高,但利用黄金冲高回落的时机,在价位支撑点的时候介入,还是会有获利的机会。纸黄金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个人通过把握国际金价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割。纸黄金是虚拟黄金其价格定位是根据某一品种的黄金,兑换为人民币的价格。 参与纸黄金交易实质是一种虚拟的交易,可以看成是黄金市场交易的一种衍生交易。纸黄金提供了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两种交易模式,为外币和人民币的理财都提供了相应的机会。同时,纸黄金采用T+0的交割方式,当时购买,当时到账,便于做日内交易,比国内股票市场多了更多的短线操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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