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平衡测试包括几个阶段

  水平衡测试包括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要搞好“三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测试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测试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测试实施、督促检查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该机构由主管领导,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主任组成领导班子和包括管水人员、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及班级组长和用水,管水人员在内的测试班子。二是技术落实:就是要掌握测试方法,了解测试表格图,摸清用水工艺、设备厂、设施及用水情况,进行人员培训等。三是测试方案落实就是明确测点和内容,选好测试仪器,确定测试的日期和次数,做好人员的分工和协调配合等。   2、实施阶段   根据拟定的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数据的记录。对测试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必要时作测试说明。   3、汇总阶段   以测试得到的水量数据按用水单元的层次汇总,并填写在《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上。   4、评价阶段   以水平衡测试结果为基础,对用水单元进行合理用水评价,找出不合理用水造成浪费的水量和原因,制定出改进计划和规划。

水平衡测试包括几个阶段

2,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已经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按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简化。第五条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第六条 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第七条 本市应当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地方技术标准,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以及定期巡检、维修等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用于二次供水的水箱、泵房等采取加盖、加锁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设施的安全保障。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和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等支持。第十条 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制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水机制,支持节水技术、工艺的创新、应用,推广节水型设备、器具,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并对重点取水单位和重点用水单位的取水、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节水宣传和节水知识普及,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取水、用水设施管理,确保水量平衡。取水量、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需要,每年组织专业测试机构对部分取水单位、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取水评估和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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