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

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

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

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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