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的外地人上小学统筹的学校一般都是什么学校

小学其实没什么关键主要是外地人不能中考

在上海的外地人上小学统筹的学校一般都是什么学校

2,2019年上海宝山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如何实施“免试就近入学”? 每年招生前期,区教育局在生源预测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各公办中小学户籍划块对口范围(校区),确保每位适龄儿童都享有相应的学位。由于受人口导入、人口出生高峰和新增居住区、新开学校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对口范围每年会作适当的调整。 公办小学:根据公布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免试就近招收年满6周岁的校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以及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政府委托的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免试招收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公办初中: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免试招收校区内户籍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毕业生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起,上海市试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网上信息登记、报名,用现代化的手段有效落实“免试对口入学”政策,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适龄入学儿童、少年与对口学校匹配锁定,控制择校现象,促进学校均衡优质发展 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有哪些功能,家长在入学报名系统中得到哪些服务? 为准确掌握本市适龄儿童的人口信息,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完善民办中小学校网上报名办法,本市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网址:www.shrxbm.cn)。“入学报名系统”于4月5日向社会开放,为全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提供便利的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可通过入学报名系统,及时了解市教委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政策问答;查阅本区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学校划片招生的范围;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以及民办中小学面谈、录取通知等。 三、适龄儿童如何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均须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相关人口信息(适龄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以及监护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信息、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等)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公安或人保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日: 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家长可选择孩子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入学的意愿,一旦确认不可更改。 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各街(学区)、镇指定的登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请家长关注各街(学区)、镇公布的受理时间和地点。 完成入学信息登记后,家长可通过手机获取“上海基础教育”发出的短信:“XXX家长:您好!您孩子的入学信息登记已完成,您可登录www.shrxbm.cn查看招生政策及您孩子的相关入学通知。用户名为您孩子的身份证件号码;初始密码:X。《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为您孩子入学报名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上海基础教育】”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如何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4月23日)。 区教育局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学校资源分布等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3月31日前,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持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且父母一方须持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6月30日),且连续3年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至6月30日)。 ,办理进城务员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六、本市公办小学如何进行报名验证? 5月21日-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家长要按通知地点前去报名验证。 本市户籍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明、《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指定报名验证点将对适龄儿童家长携带的证件进行验证,并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如证件信息有误,将另行处理。

2019年上海宝山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3,我是居住证积分上海自己的房子为我儿子报名幼儿园现在网上

你好:这个很难说,应当不会的,是会就近入学的。愿你好运,更祝宝宝能读到理想中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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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上海普陀区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区内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精神,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3、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办法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但非本区户籍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5月23、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时间。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回本区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精神,本区将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按照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的顺序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根据《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另行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具体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另行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应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5-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9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5月9日、10日。 6、民办学校要在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保障、监督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使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 4、各学校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各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社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石泉路201号)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学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本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10、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与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对接。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学校,并对学校加强日常管理与督查。 11、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学校应严格执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12、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3、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五、监察要求 1、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对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察。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 3月中旬 对各学校分批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0日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各校招生项目和人数报市教委备案 4月8日 根据市教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市教委规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以及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 4月11—30日 在幼儿园就读大班的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月18—19日 不在幼儿园就读的小学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月25—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4月30日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 2.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在户籍地就读小学的五年级学生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截止日 5月9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面谈 5月9—10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面谈 5月16—17日 补办或更正信息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5月17日前 1.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将申请就读回民中学的名单送闸北区教育局 5月22日 民办中小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通过网络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5月23—24日 本市公办小学报名日 6月7日 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完成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名单交换工作;将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分别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委基教处 6月28日 补办或更正信息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并报名 6月30日 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月3日 全市集中交换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材料、民办初中跨区县招收学生的材料,以及报名就读盲校、聋校学生材料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5,2019年思明区集体户小学入学都统筹到那些学校了

转学,中学和小学
结婚五年和配偶户口在厦门五年同时满足,应该可以的。

6,请问上海2019年幼升小的政策什么时候出我在哪里可以看到

政策每年应该都是差不多的时间,18年的政策是4月中旬出来的,每个区时间不太一样,你可以上家长口袋APP上查看,除了政策,还有报名的时间点和流程,你可以看得更清楚。
参考2014年政策,变化不大。通州区非京籍政策: 入学条件及方式: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且在我区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我区实际住所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相关委办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确认,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审核和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程序和标准详见附件3《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和标准》。 小学入学(按规定时间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采集信息)持在京就读证明及以上“五证”到我区小学联系就读。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收有困难的,区直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区教育考试中心,乡镇中小学服务地区由各乡镇教委办协调解决。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解决。 非京籍审核材料标准: (一)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我区就业的(自有住房的提供在京就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交足12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我区经营的(自有住房的除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在我区经营的(自有住房的除外)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工商或相关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我区实际居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我区实际居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我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和购房票据,或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时间应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 2.审核申请人在我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无效。 在我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复印件、建房屋审批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以上情况租住时间应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 按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屋,房租租赁合同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 3.非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且为儿童法定监护人)。 2.暂住证地址与在我区实际居所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父母双方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有一方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即可。 非京籍材料审核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4.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在京暂住证、全家户口薄。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6.区教委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审核证明证件材料和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工作,负责解释我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负责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 7.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核非独生子女提供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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