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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上海没什么特别的
同问。。。

上海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2,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乡镇工业企业,是指本市乡和村举办的工业企业,包括乡与乡、村与村、乡与村联办的工业企业。  本市农村生产队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乡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有一定数额的投资基金,执行统一的财会制度,在银行(信用社)有独立开设的帐户,对本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并享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主权。第四条 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材料、劳动力,也不得随意摊派,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应得到尊重。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集体财产的完整;多渠道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促进生产发展;实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和积累,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企业不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一切财产仍归举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一切收支都应入帐。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 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工商、工贸衔接计划)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以及市场预测等编制财务计划。  企业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产品成本计划、销售计划、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等。财务计划内容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第八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经乡、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由乡、村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乡镇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利润计划由县乡镇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乡镇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执行财务计划过程中,如遇供、产、销情况发生特殊变化,可编制年度调整财务计划,报乡、村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企业还应编制年度分季财务计划。第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乡、村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财务计划的表式要求、编制方法、编报时间,由各县乡镇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第十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按照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  企业的集资计划,须经乡、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实施。乡、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计划要严加审核,防止盲目性投资。第十一条 企业集资分为投资集资和借款集资两类。  投资集资,是企业向出资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资人采用投资形式向企业投入资金,并可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参与企业的管理,分享企业的利润和承担企业的亏损。  借款集资,是企业向出借人(包括单位)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出借人通过贷款或借款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承担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款的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属于投资集资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投资资金入帐。其数额非经投资人同意或董事会、股东会决定,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劳动资料应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  规模较大的企业,经县乡镇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可提高到八百元。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设备的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的单位价值虽然超过固定资产标准,但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如玻璃器皿、专用工卡模具等)也可列为低值易耗品。第十五条 企业零星修建小型、简易的建筑物(例如岗亭、厕所等),在基本上利用旧料,花钱不多的前提下,单项面积不超过二十平方米的,其费用可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企业以购买露天仓库所用的芦席、油布、防水布等的费用,修建每平方米不超过六十五元的临时性简易敞棚,可列为待摊费用,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摊入生产成本。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也就是说固定资产2005年4月投入使用,折旧应该从2005年5月开始计提,至2008年4月是整三年,2008年5月是第四年的第一个月
第三年 时间轴 2005-2006-2007-2008 每个-是一年
买进来就开始算,现在第4年 一般按月算 买进当月不提折旧,当月报废或销售照提折旧 如果是5月卖掉或报废,就是36个月 开始提折旧就说明开始使用,按那时候开始算使用年限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4,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市乡镇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管理,促使其健康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乡镇工业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的集体所有、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包括社(乡)与社(乡)、队(村)与队(村)、社(乡)与队(村)联办的工业企业。  “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是指具有经批准的工商企业登记证,有一定数量的、归企业支配的生产经营资金,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立结算帐户、对企业的财产、经营管理及其成果负有经济责任,并有与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制相适应的自主权的工业企业。第三条 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辅导会计人员,负责辅导与管理社(乡)、队(村)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业务统一受县级乡镇工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凡划为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上。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虽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原价为准。房屋及建筑物按交付验收时的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计价;机器及其它固定资产价值应包括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改装费等全部支出。有偿调入的旧设备可按重置完全价格入帐,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运杂费、改装费、安装费和修复费用等)与重置完全价格的差额,列作已提折旧额。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应按月初帐面原值,根据分类综合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基金。分类综合折旧率统一规定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年折旧率百分之六,使用年限十六年,残值(包括清理费用)率百分之四。  (二)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类,年折旧率百分之九,使用年限十年,残值(包括清理费用)率百分之十。  对已提足折旧(即超岭)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因灾害造成的以外可以补提折旧;本企业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室外建筑物)不能计提折旧;季节性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全年计算,分季节生产月份提取折旧。第七条 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实际需要情况分别采取“全额上缴”、“比例留用”或“全额留用”的办法。队(村)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以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企业留用和主管部门集中的折旧基金应作为专用基金管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第八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有支配、使用权,同时负有确保固定资产完整的经济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详细记录单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和净值情况;企业内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转移、借进、借出、报废以及定期清查等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生产上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可以留给企业列作专用基金,允许企业自行安排用于购置生产上需要的设备。第九条 企业一般不实行固定资产预提大修理基金制度。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可列作待摊费用,分十二个月计入生产成本,凡列入年度大修理计划的项目,如果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以实行按年度计划大修理费用分月预提,年终帐面结余冲减当年生产成本的办法;对个别情况特殊的行业,其单项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的某一部位需进行周期性大修理的,且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由县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后制定统一的大修理费用定额和周期,实行在周期内分月预提,周期结束后帐面余额冲回生产成本的办法。第三章 流动资金的管理第十条 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本着“正常生产、最低需要”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核定后,必须拨足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设备更新和其它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因生产变化而发生多余的流动资金,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及时收回。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材料管理,建立和健全采购、保管、领发、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采购有计划,货物进厂有验收,储备、消耗有定额,领退材料有凭证,仓库保管有专责。要组织定期清查,防止物资霉烂变质、损坏短缺。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或损坏变质,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过失人应赔偿的损失要及时收回;属于正常的盘亏,应按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生产费用;由于灾害而发生的毁损(减除保险赔偿收入)可列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5,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是企业财务管理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里实物管理和价值核算是分开的,目前由设备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所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
1.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把权利下放给企业.原则性规定如下: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税法的部分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6,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多少,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企业是可以自行确定的,影响企业制定折旧政策的实际上是税法,以下是税法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不少于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少于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少于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不少于4年; (五)电子设备,不少于3年。 企业一般是为了所得税核算方便而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的,所得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不少于,如果少于,则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你看看新所得税法的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①、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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