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分类谁提出的

北京1957年,北京市率先提出“城区将分类收集垃圾”的构想,开创了中国垃圾分类的先河,也为世界贡献了垃圾分类的理念。垃圾分类是什么?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垃圾分类是谁提出来的?日本和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垃圾分类做得很好的国家,但事实上,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的是咱们大北京。1957年7月12日,一篇名为《垃圾要分类收集》的文章出现在《北京日报》的头版头条。当时的北京,废报纸、旧衣服、水果皮、火材盒、牙膏皮等按照要求被分类回收,送至废品站换钱,惹得不少外国人前来取经,可谓风光一时。到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8个城市开启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这一试就是17年,效果却不尽人意。对此,很多人疑惑不解,明明中国最先提出垃圾分类,为何现在却在垃圾分类道路上步履维艰?不难理解,1957年时的中国,刚刚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向社会主义工业化迈进,但彼时的人民生活水平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那时的垃圾分类,折射的更多的是当时民众的节约节俭意识,还没上升至环保意识。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物质文明极大发展,节约节俭意识退潮,垃圾分类很难乃至无法获得传承与发扬。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突飞猛进,成为世界奇迹。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却日益严峻,使得国家开始高度关注生态环保,同时也促成了民众环保意识的逐步觉醒。“垃圾围城”步步紧逼,垃圾分类成为打破该问题的重要利器。2000年启动试点,这个时间不算晚,但中国却在垃圾分类上结结实实吃了个败仗。其实,这一仗,输的并不亏,甚至可以说,发人深省。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标准之一的垃圾分类,想要得到真正推广,需要哪些不可或缺的要素?第一,社会各阶层垃圾分类的意识与知识;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第三,强大的经济支撑;第四,必要的垃圾分类技术与管理水平;第五,整个分类处理系统的良好协作。相应的,反观国内现实:第一,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匮乏,普及度不高,民众的认知程度不高,仅有少数人具备垃圾分类的意识与知识。第二,国家层面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缺失,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因配套不完善而流于形式。第三,“谁污染谁付费”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外加财政支持较弱,使得垃圾分类遭遇“钱荒”。第四,垃圾分类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无法真正保证垃圾获得分类无害化处理或回收利用。第五,政府投入收效甚微,居民配合度低,垃圾收运处理部门简单粗放,使得垃圾分类多数停留在书面、口头中。2019年,真正的垃圾分类时代来了!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不止是上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46个城市将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2025年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垃圾分类谁提出的

2,所有垃圾分类的垃圾的名称是什么

所有的垃圾分类主要分为四种,分别是: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1、可回收物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快递包装纸是其他垃圾/干垃圾)、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暖瓶等。(镜子是其他垃圾/干垃圾)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2、其它垃圾他垃圾(上海称干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大棒骨因为“难腐蚀”被列入“其它垃圾”。玉米核、坚果壳、果核、鸡骨等则是餐厨垃圾。卫生纸: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烟盒等。餐厨垃圾装袋: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远比餐厨垃圾更难腐蚀。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确做法应该是将餐厨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进“可回收垃圾”桶。果壳:在垃圾分类中,“果壳瓜皮”的标识就是花生壳,的确属于厨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废弃食用油,也归类在“厨余垃圾”。尘土:在垃圾分类中,尘土属于“其它垃圾”,但残枝落叶属于“厨余垃圾”,包括家里开败的鲜花等。3、厨余垃圾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4、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中文名 垃圾分类 展开 实施时间https://baike.sogou.com/v37082.htm?fromTitle=%E5%9E%83%E5%9C%BE%E5%88%86%E7%B1%BB
分类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6]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碎片、暖瓶等。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垃圾分类标志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有害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如果电池被焚烧处理,爆炸后会死伤无数;荧光灯管和灯泡和上述的电池一样,辐射也较大;水银更为危险,是有毒物质……所以,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填埋处理。其它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通常根据垃圾特性采取焚烧或者填埋的方式处理。
节约资源;不浪费;让城市更美观 1、减少占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50%以上。  2、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废塑料占生活垃圾的4—7%。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生产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 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所有垃圾分类的垃圾的名称是什么

3,垃圾处理过程一般分哪几个阶段

垃圾处理过程一般分三个阶段:垃圾收集阶段、垃圾运输阶段、垃圾末端处理阶段。生活垃圾处理专指城市垃圾中由居民排弃的各种废弃物(不包括市政设施与修建垃圾)的处理,包括为了运输、回收利用所进行的加工过程。处理的目的是使垃圾的形态和组成更适于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共分三个阶段:1、垃圾系统收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后,采用布置在各处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一般采用居民投放收集和上门收集等方式,收集容器有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管道、收集车等等;2、垃圾的运输:村镇和社区的垃圾运输,目前多数采用人工收集车和部分小型环保专用收集车,运输至社区小型垃圾中转站;收集到小型中转站的垃圾,每天由专用垃圾运输车运至大型垃圾压缩中转站,经过压缩设备压缩去除一定水分后,由专用密闭型垃圾运输车运输至垃圾处理终端地点;3、垃圾最终的末端处理,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一般有堆肥处理、卫生填埋、生活垃圾设备处理,有机垃圾破碎,微生物菌种降解等方式。垃圾处理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排出量大,成分复杂多样,且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需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处理,如不能妥善处理,就会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浪费资源,破坏生产生活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垃圾处理就是要把垃圾迅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后加以合理的利用。当今广泛应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是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https://baike.sogou.com/v7675824.htm?fromTitle=%E5%9E%83%E5%9C%BE%E5%A4%84%E7%90%86
垃圾处理过程一般分三个阶段:垃圾收集阶段、垃圾运输阶段、垃圾末端处理阶段。
垃圾处理一般需要火烧,然后压碎,再放回去回收利用。
目前世界各国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分类回收、填埋、堆肥和焚烧4种。1.填埋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堆肥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要求垃圾的有机含量较高。而且堆肥处理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3.焚烧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优点是迅速的减容能力和彻底的高温无害化,占地面积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有热能回收。因此,对msw实行焚烧处理是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处理方式。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有了这4样法宝,垃圾问题是否便彻底解决了呢?不然!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还受垃圾组成、自然环境、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对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常规垃圾的处理为例。由于该措施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的生活,城市的发展,目前已经受到国家和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常规垃圾处理方法有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堆肥三种,但是受我国经济水平、垃圾特性等的制约,这三种方法都不适宜在我国大力推广。焚烧发电一次性投资太高,且运行费用高,只适合于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卫生填埋占用土地,如果不严格按国际标准实施,将在数年后造成二次污染,后果将更严重;堆肥周期长,肥效低,不能使垃圾彻底无害化,不易被农民接受。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是以填埋作为处理垃圾的主要方法,但此方法需要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在发达的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人多地少,造成城市垃圾无处可填;堆肥化技术在我国虽有较长的运用历史,并可实现垃圾中可堆腐有机废物的资源化,但是由于我国垃圾采用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堆肥的困难,因此导致成本过高质量较低,使用受到限制。有了方法用不了,也的确让人头疼。必须找一条适应我国经济状况的路子,才能彻底有效的打退我国的垃圾大军。就目前来看,只有焚烧技术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城市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垃圾处理技术。其为上上之选,较填埋,它占地少,效率高;较堆肥,它不会因垃圾的混合而影响到资源的产出。并且,我国已有部分公司掌握了该项技术。不禁有一疑问:是否我们只能用减容来缩小垃圾的影响范围呢?垃圾是否就一无是处呢?这个问题已经为许多人所重视,经过研究发现,垃圾原来也是宝藏。垃圾看似废弃物,其实并不简单。如果能适当的利用,其价值也是十分可观的。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公司在处理垃圾方面上入手,处理垃圾,提取资源,真正达到环保盈利两不误。人们利用垃圾现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处理是目前发达国家常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之一。由于焚烧处理使得生活垃圾得以彻底的无害化和迅速的减量化,因此成为首选的处理方法。近些年来,热量回收利用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垃圾焚烧时产生的热量可用来产生蒸汽,进而发电,为节约能源、利用再生能源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已为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掌握。二、垃圾堆肥有机固体废物的堆肥技术是一种最常用的固体废物生物转换技术,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能源化系统技术之一。堆肥化是指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促进可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生化转化的微生物学过程。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掌握了技术含量较高的好氧堆肥工艺技术,并在中国四川省宜宾市和中国福建省泉州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中得到了应用。在堆肥生产过程中,生活垃圾经过分选,选出其中的动物和植物的遗体及生活垃圾中的厨房剩余物,将其大致筛分破碎后,送入发酵仓,加入微生物菌种后,在富氧情况下进行发酵。发酵产生物经处理后加入适量的氮、磷、钾元素,并经干燥造粒,即得到优质的复合肥。此种肥料经高温发酵,因此符合无害化的要求。堆肥的用途很广,既可以用作农田、绿地、果园、菜园、苗圃、畜牧场、庭院绿化、风景区绿化、农业等的种植肥料,也可以作蘑菇盖面、过滤材料、隔音板及制作纤维板等。三、制作建筑材料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后的残渣制作建筑材料,是垃圾处理资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垃圾经高温氧化,其中有害的有机物全部转化成无害的、稳定的无机物。残渣中的矿物成分以二氧化硅(sio2)和三氧化二铝(al2o3)为主,而且其残渣灼减量小于5%。下面为某一焚烧残渣的矿物成份:矿物化学成份sio2al2o3caomgona2ok2o含量%58.2519.778.352.052.282.20矿物化学成分mnop2o5fe2o3feotio2含量%0.070.331.512.510.71利用垃圾焚烧残渣可制作经济耐用而又美观的人行道砖,人行道边沿砌块、公路隔离墩,公路护坡砌块等公用事业用混凝土砌块,也可用作垒砌围墙或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将焚烧残渣破碎并按不同颗粒度予以筛分,然后加入一定量的水泥(约为20%)和水,经搅拌后压制成型,不需烧结,仅经自然养护或蒸汽养护即可产生混凝土砌块。调整水泥加入量以及不同颗粒度的组合可得到不同抗压强度的混凝土砌块;涂以彩色面层后,更可制作美观的彩色人行道砖等了。因此,垃圾并不是全部不可再次利用,大部分的垃圾被处理其实属于另一种资源被浪费的方式。在垃圾中,约50%是生物性有机物,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我国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而这么巨大的浪费却是由于个人的随意心理造成的,只是在不经意间,或许你就丢了几十斤的钢板,几吨的煤,几平方米的木材……现在就来看看从我们手指缝里轻易溜走的资源:1.纸篓里的新生命--随手丢弃的报纸、本子、包装纸。回收利用1吨废纸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纸,可以挽救17棵大树,节省3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厂空间,少用纯碱240公斤,降低造纸的污染排放75%,节约造纸能源消耗40%-50%,而每张纸至少可以回收两次。另外,我们日常丢弃的废织物也可用于回收造纸等。我国目前的废纸回收率仅为20-30%,每年流失废纸600万吨,相当于浪费森林资源100~300万亩。2.政府的头疼,环保的心病--塑料袋、塑料瓶、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所有的废塑料、废餐盒、食品袋、编织袋、软包装盒等,利用将废塑料还原成汽油、柴油的技术都可以回炼为燃油;从1吨废塑料中能够生产出700-750公升无铅汽油或柴油。许多废塑料还可以还原为再生塑料,循环再生的次数可达十次。以废餐盒为例,回收后可制成建筑装修用优质强力胶;三只废餐盒就可以做一把学生用的尺子,20个废餐盒可以造出一个漂亮的文具笔筒。从塑料花盆到公园里的长凳,都可以用废餐盒作为原料来生产。目前我国对塑料袋的回收率不到10%,大多数塑料由于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而无法分离,以致于将可回收的资源和不可回收的资源一起填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3.破碎的依然可以还原--玻璃瓶和碎玻璃片。废玻璃回收再造,不仅可节约自然资源,还可减少大约32%的能量消耗,减少了20%的空气污染和50%的水污染。1吨废玻璃回炉再制比利用新原料生产节约成本20%。回收一吨废玻璃对环境和资源的好处是:可以节约石英砂720公斤、纯碱250公斤、长石粉60公斤、煤炭10吨、电400度。回收一个玻璃瓶节省的能量,可使灯泡亮4小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废玻璃回收再造也没能超过10%,其原因依然是玻璃和其他垃圾混合在一起,分离的费用远超过回收的经济价值。4.人们手中所谓的破铜烂铁--易拉罐、铁皮罐头盒、废电池废罐溶解后可100%地无数次循环再造成新罐,而且,还可制成汽车和飞机等的零件,甚至家具。循环再造铝罐可节省95%新造铝罐所需的能源,减少95%的空气污染。丢弃一个铝罐就等于浪费半个铝罐的石油。废电池中所含的汞、镉是污染性极强的有毒重金属,但回收电池可提取稀有金属锌、铜和二氧化锰。目前中国的铁制品回收业相当发达,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铁制品的回收率超过60%,但废旧电池的回收则不容乐观,由于电池中含有有毒金属,所以他的回收保管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就使得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出现了“集了电池无处送”的情况。5.古老也是一种光荣--落叶杂草、菜根果皮、鸡肠鱼肚、蛋壳鳞毛用于生产我们每天从家里扔出来的垃圾中有40%以上是果皮、蛋壳、菜叶、剩饭等厨房垃圾,这些垃圾是可以用堆肥、发酵的方法处理为有机肥料或饲料的。而这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就成了一比不小的财富,这些“垃圾”所发酵产生的沼气可以节约下大量的能源,这些节约下来的购买能源的金钱投入生产便又产生了新的收益。为什么发现了垃圾中的利用价值,我们却不能合理利用呢?目前我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达250亿元,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未得到回收利用。废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橡胶的回收率为31%。可以说大部分都浪费了,推究其原因有以下2点:1.不是每家公司都能认识到垃圾处理的意义并拥有处理垃圾的技术条件,使得垃圾处理技术只能掌握在少数公司手里,达不到推广发展的效果。2.现在大部分垃圾是混合垃圾,许多废弃物混于一潭,给提取其中的有利资源造成极大的不便,大大提高了成本,推广就更为困难。假使我们能够将垃圾分类丢弃,这样,就会给处理公司带来很大的方便,垃圾处理的普及发展也便不是难事。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她的环境要靠我们来保护。如果我们能珍惜地球上的每一份资源,并且尽量回收利用,那么地球的宝藏就不会被掏空,我们也就能够拥有一个美丽、干净的地球了!我们期待!我们努力!
生活垃圾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共分三个阶段: 1、垃圾系统收集阶段 2、垃圾运输阶段 3、垃圾最终末端处理 垃圾系统收集阶段: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后,采用布置在各处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一般采用居民投放收集和上门收集等方式,收集容器有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管道、收集车等等;垃圾的运输:村镇和社区的垃圾运输,目前多数采用人工收集车和部分小型环保专用收集车,运输至社区小型垃圾中转站;收集到小型中转站的垃圾,每天由专用垃圾运输车运至大型垃圾压缩中转站,经过压缩设备压缩去除一定水分后,由专用密闭型垃圾运输车运输至垃圾处理终端地点;垃圾最终末端处理:垃圾最终的末端处理,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一般有堆肥处理、卫生填埋、垃圾发电等方式。

垃圾处理过程一般分哪几个阶段

4,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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