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有什么水质检测的地方

科标能源水质检测

上海有什么水质检测的地方

2,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通知》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三是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通知》对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对于排污口责任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阶段、分年度任务分解,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强化指导调度。通过出台技术指南、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技术帮扶、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做好业务指导。同时,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利用信息化平台,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三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文件相关要求,为深入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3,上海有关于废水监测专业的大专和大学

水产大学,海事大学和应用技术学院好像都有

上海有关于废水监测专业的大专和大学

4,上海排污水检测单位需何种检测资质

上海市排水水质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户水质的监测,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排水水质监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水质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具体负责对排入市属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区、县排水水质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统称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城镇排水管网排水水质监测工作。第四条(年度监测计划)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水户开展全面检查,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当年度排水水质监测计划,确定排水户名单及监测项目,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监测项目应当包含《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中所列明的常规性监测项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并根据不同行业排水情况增加特征监测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排水户,应当在年度排水水质监测计划中明确通过增加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水质监测:(一)在排水水质监测中,发生严重超标行为或者屡次超标的;(二)以回避、阻扰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的。第五条(政府采购)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排水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提供水质检测服务,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排水检测机构应当具有计量认证资质(CMA)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且资质范围应当包括《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中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对有应急监测需求的,排水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应急检测车辆及必要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包括采样器材、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安全防护装备、无线远程数据传输、现场出具检测报告等功能;(二)应急检测人员具有2小时到达应急检测现场的能力第六条(合同备案)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检测合同报市水务局备案。第七条(采样方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规定,采用瞬时采样方式采集水质样品。第八条(采样点的确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注明的监测井或者由执法人员、检测机构、排水户三方共同确定的GPS坐标位置,作为排水水质监测采样点。排水户尚未确定监测井或者GPS坐标位置,或者因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确定的监测井或者GPS坐标位置无法进行采样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所采水样为排水户独立排放的原则,现场确定采样点。第九条(现场采样程序)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采集水质样品,并进行全程摄像:(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采样事项;(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确定采样点;(三)检测机构的采样人员采集水质样品,并现场对样品进行一次性封口,置于冷藏箱中;(四)执法人员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包括排水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采样日期、水样类型、取样点名称、取样点状况、取样时间、样品编号、特性描述、检测项目及其它有关事项;(五)执法人员、采样人员及排水户三方在现场采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如排水户无陪同人员在场或者陪同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第十条(样品运输及保存)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对采集的样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在低温的储存条件下运输至实验室,并予以保存。第十一条(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规定的检测方法对水质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提交至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报告样本由市水务局制定。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质量内控)检测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内部检测质量:(一)对于每批样品均按10%的比例做平行双样,控制样品的精密度;(二)对于每批样品均按5%的比例采用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作为控制手段,控制样品的准确度;(三)每周对检测人员进行明码标准样品及密码平行样品的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上报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报表制度)检测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向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月的检测汇总表,包括采样信息资料、检测数据结果、超标统计信息等。第十四条(排水户监测档案)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建立监测档案,内容包括排水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排水户行业类型、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水去向、排口名称、排口编号,排水许可证编号、GPS坐标值等。第十五条(检测结果异议的处理)排水户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排水户。第十六条(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检测机构采样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持证上岗、佩戴工作证,着装整洁;(三)不得在采样现场对检测结果进行预判或者评论;(四)不得收受排水户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吃请。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诚信档案:(一)不定期对检测机构发放标准样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标准值不确定度范围内;(二)要求检测机构每三年参加国家或国际上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须达到“优秀”或“满意”结果;(三)通过政风行风、工作回访等形式,检查检测机构采样人员行为规范。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总队及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检测机构因严重违约,被终止合同的,总队或者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排水水质检测工作。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上海需要做环境及水质检测单位有哪些

你可以联系你所在的区县的疾控中心或上海市疾控中心,也可以与环境监测中心、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等单位联系

6,上海市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上海市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的资料清单:1)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3) 产业类(工厂企业、宾馆、医院等)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纸;4) 申报排水量的相关依据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请材料依据或近3个月水费单)5) 排水管理单位接管证明;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7) 地名使用批准文件;8)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0) 环评批复中指出有液体类危险废弃物需外送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应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11)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排污  出水  上海市排污口出水监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