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公务员交通补贴能用于哪些方面

所谓“公务员交通补贴”就是现金形式发放的,你自己怎么用是你的事情。

上海公务员交通补贴能用于哪些方面

2,燃油税什么时间实施

今年择机开征燃油税 昨天,财政部在《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透露,今年将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 报告提到,2007年我国将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昨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按照方案设计,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同时停收。“但有些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收费不一定会取消。”“费改税”之后,居民的整体负担将基本持平。“个人之间会有差异,开车少的人会觉得负担轻了,开车多的人可能就觉得负担重了。” 靳东升透露,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我国2001年拟定的燃油税改革方案现在面临较大调整,马上出台条件还不成熟,至于年内是否肯定会开征,靳东升称不方便下结论,开征要等待合适的时机。他表示,由于燃油税开征将导致汽油、柴油价格的上涨,因此推行改革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油价不是太高、中
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1.1开始执行
2009年1月1日起开征。
2009年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还有几天就开始实施了

燃油税什么时间实施

3,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4,车辆办理报废要多少

为加快淘汰重污染的黄标车,《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天发布,对12类车型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2005年及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和专项作业车提前报废将获得最高奖励30000元。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据统计,至2013年底,广州市尚有黄标车11.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2%。而按照省里的要求,到2015年广州要全部淘汰黄标车。 根据《方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及一年以上报废,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的提前报废,并在规定期间注销登记,均可以享受奖励。另外,公务车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的服务点将受理奖励申请,车主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即可。 其实早在2009年,广州就曾经出台过一个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补贴办法,当时的最高奖励为19600元。不过,因补贴“诱惑”有限,效果并不好。 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章威表示,本次出台的《方案》参考了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奖励金额比报废车辆的收购价格要高,接近二手车回收价格,“从他们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也希望能够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据悉,广州将力争2017年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 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 三、奖励条件 (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 1. 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2. 车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 车辆已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一年以上,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各类车型使用年限见附件1。 车辆已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 4. 车辆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销登记。 车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5.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 车辆为本方案奖励标准所列车辆类型。 7. 车辆已缴清本市年票通行费(未纳入年票制范围车辆除外)。 (二)报废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奖励: 1. 车辆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 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奖励标准

5,我要闸北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1)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各、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内容,区财政局可作相应的调整

6,上海市规定有垃圾厂的地方周围多少米内能够算搬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7,谁能给我一些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谢谢

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本规定所列举之费用开支。 2.2本规定适用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证大艺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水清木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总裁认为需要适用的下属公司。 3、职责 3.1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检查、解释及修订。 3.2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本规定对员工财务报销及费用支出行为进行管理。 3.3各部门及有关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部门费用预算,计划财务部将不定期公布预算执行情况。 4、内容 4.1通讯费 4.1.1本规定所指通讯费用包括移动电话通讯费和固定电话通讯费,公司不承担移动电话之购置费及入网费和固定电话初装费等费用。 4.1.2经直属主管核准,公司员工每月可凭发票限额报销200元通讯费用,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的通讯费用凭发票限额报销300元通讯费用,超支自理。 4.1.3如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须增加通讯费报销额度的,由员工提出申请,直属主管审核,报计划财务部会同总裁办公室核准。 4.2市内交通费 4.2.1公司员工上下班交通费一律不得报销。 4.2.2根据《车辆配置及其车贴补助管理办法》,享受公司车贴补助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4.2.3公司员工因紧急公务,需要搭乘出租车的,车费由部门经理在以下核定的额度内分配使用(使用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额度掌握)。部门人数与业务量发生变化时,车费额度允许调整,额度调整须经计划财务部会同总裁办公室批准。员工使用公务车,参照《公务车车辆管理规定》。 部门 核定额度 总裁办公室 1200元/月 规划与信息部 800元/月 计划财务部 500元/月 证大艺中 300元/月 4.2.4出租车费凭票报销,报销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报销日。 4.3业务招待费 本规定所指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招待支出,主要包括餐饮费、礼品费和娱乐费等,业务招待费必须坚持“小额、合理、必须、适度”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4.3.1各部门单笔开支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事先应报部门副经理审批,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应报总裁办公室主任审批。 4.3.2业务招待费实行“谁使用谁报销”的原则,原则上应有证明人签名或有说明。 4.3.3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审批的,则事后补办手续。 4.3.3员工如在市内出差或加班误餐,按每人每餐15元,凭发票报销,超额自理。 4.4车辆使用费 车辆使用费是指车辆的保险费、年检费、养路费、停车费、通行费、汽油费、维修费等日常费用。根据《车辆配置及其车贴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可报销车辆使用费: 4.4.1公司所配备的公务车所发生的车辆使用费; 4.4.2所有车辆因公到外埠出差所发生的通行费、停车费和汽油费。 4.5办公用品 4.5.1办公用品是指办公必需的用品。购买办公用品应由各部门编制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填写《购物申请单》(见附件1),由总裁办公室核准并统一采购; 4.5.2部门如需购买业务书籍一律自行购置,经总裁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凭发票报销。 4.5.3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实施细则将另行发文。 4.6物品购置 4.6.1除办公用品外的物品购置,各部门事先应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用途,经核准后,交有关部门办理。与电脑有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采购由规划与信息部负责办理,其他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的采购均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办理。 4.6.2购置车辆或购置单价(或单批)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须经总裁办公室会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报总裁审批。 4.6.3购置单价(或单批)在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须经总裁办公室会计划财务部审批。 4.7差旅费 4.7.1市内出差 员工经批准因公前往市内特别是郊区出差,除报销搭乘的公共交通费用外,如误餐的可按每人每餐15元标准报销误餐费,如确需住宿的,住宿标准按照外埠出差的住宿标准报销,超支自理。 4.7.2外埠出差 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8职工住房租赁 4.8.1职工因私租房所发生的租金一律不得报销,职工如要求借住公司职工宿舍的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办理入住。 4.8.2公司安排住宿的实习人员在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后,遵照上款规定执行。 4.9暂支款 4.9.1 因公需暂支现金的,须填写《现金借款单》经总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暂支; 4.9.2 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借款应将已核准的《现金借款单》提前2天交财务部出纳; 4.9.3 暂支款应在实际支付后3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5、核准程序 6、报销时间 每周四下午为公司统一的报销时间,经核准的费用单据须于周三之前递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单据递交延误的将顺延至下周四。紧急特殊情况、购买物品款以及暂借款的支取时间不受此限。 7、本规定经总裁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给个实例给你,相信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财务费用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1、总则 第一条 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 YES 粘贴相 应票据 财务预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系统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2 未通过 第二条 费用的报销期限。 2 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每周四前由各部门、各分公司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每周四总经理审批办理报销手续,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2 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外地人员于每月5日前连同上月报销单据(以开票日期为准,日期范围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总部核销。 2 每次核销都必须附 “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每周只允许报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跨月;未能按时将报销单据交回总部,则报销费用累计到下月,并接受当月的费用指标考核,若超过当月二十日上交,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 通信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及限额报销制。按照级别规定的限额报销,不足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四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2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2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2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 2、各项费用的报销制度 2.1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八条 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2.2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应该对生产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系统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对于生产急需的物资,由各分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材料部门提供物资需求申请函,由系统负责人根据公司仓库内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决定,待各分公司返还收到物资的回执单后,由材料部门相关负责人持申请函、回执单及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依据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入库单交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报价单、《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同城采购要求采购人员自借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十五条 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审核后,实报实销。 2.3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出差员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Ⅰ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可以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别可以乘坐软卧、硬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必须由总经理审批;一般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硬卧、硬座,如必须乘坐飞机时需要有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出差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其他员工的出差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见下表(元/日): 2 管理人员的出差补贴: 地区类别 补贴名称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住宿标准 220元/天 160元/天 其他补贴(含出差当地交通、餐费及本市往返机场、车站交通等) 100元/天 100元/天 合计 320元/天 260元/天 2 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地区类别 补贴名称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住宿标准 50元/天 40元/天 餐费补贴 18元/天 18元/天 合计 68元/天 58元/天 第二十三条 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按照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天数以离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2.4员工探亲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探亲,一律凭办公室批准的探亲申请表(见附件二)。探亲结束后,可以于探亲假休完回公司报到的五日之内,到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探亲报销单》,人事专员、财务会计审批后可以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探亲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请参考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5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需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部门经理确定报销限额,并上报总经办批准以后,给予定期报销。 2.6员工通信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部门经理通信费用最高限额是每个月600元;分公司经理及区域公司经理通信费最高限额是每个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员的报销标准由部门或分公司经理根据员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总经理批准后,报总经办备档留存实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额的报销,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 2.7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系统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经理同意,限额接待。 第三十七条 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2.8其他福利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外地招聘的应届大学生,自到公司报道之日起,5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路费及行李托运费。路费报销参考普通员工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卫生费、住房费等福利费用的报销参照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一条 现金报销需填制报销凭证,按凭证内容要求在"摘要"处填写报销内容及金额,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员、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核报。(附流程)。 第二条 申购物品须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办公室签字后交财务部,物品单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须总经理审核签字,未经审批,擅自购买者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购单。购买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办理,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至办公室办理登记后财务核报。(附流程)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可凭发票每人每餐报销10元。外出联系工作,应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应事先填制特批单,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在报销时须向部门经理、审核人员主动说明,并由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在该张发票背后签字。(附流程) 第五条 市外差旅费:员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路程超过六小时及需要过夜的可购买硬卧火车票,轮船票不超过三等舱位;遇有急事需乘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人员审核报销时须对照已收到的特批单。住宿费每日标准为150元,伙食补贴每日80元,上述两项费用可累计使用。(附流程) 第六条 员工参加有关于本职工作的进修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同意,并至管理部登记备案,所发生培训费用按公司制定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 员工因病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八条 员工因探病发生的费用,除受总经理委派外,均不能报销。第九条 手机费:凡公司员工领用手机每月月租控制在200元以下,超出部分由领用人自行承担,遇特殊情况需提高额度,应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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