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浦法院的具体地址是什么

河间路29号 杨浦区人民法院
杨浦好有好几个法院呢,你要那一个啊?我知道黄兴路长阳路这里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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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0905311是浦东新区法院号码吗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电话:021-38794518
你是接到诈骗电话了吗??法院是根本不会给个人打电话的!!前几年的很老套的骗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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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具体受理时间 2女方提出诉讼离婚具体流

你说呢...
周一到周五,具体时间你可以咨询杨浦法院。法院受理之后会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来判定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如果符合则看双方有无分割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诉请,有则进行处理,没有则判决离婚;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驳回原告诉请。如有需要可以与我助理联系13661982247,预约时间来事务所面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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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咨询热线

对于这种法院怠于执行,被执行人抵赖的情况。首先你向执行的法院提供对方有财产的明确证据(这很重要),然后要求该法院执行,如果该法院6个月内没有执行或者怠于执行的话,那么你可以向该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知道行家有律师,可以上百度知道咨询律师,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都有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你应当根据你现在所在的地方,在当地可以拨打114询问一下就知道了。上海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是12148,你可以直接询问一下。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位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河间路29号! 火车站出发的话,南广场坐申川线到眉州路河间路下车,下车后往前走到河间路左转,再步行3-5分钟就到了。
杨浦区人民法院 (河间路29号) 线路1 从22路(敦化路站)上车至(兰州路站)下车 线路2 从22路(图们路站)上车至(兰州路站)下车 线路3 从33路(周家嘴路军工路站)上车至(长阳路兰州路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中心区东北部的杨浦区,地址为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途经公交] 申川专线 155路 843路 868路 25路 842路
杨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邮编:200090 电话:35124588
在河间路29号 没有地铁可以到的,在上海火车站乘申川专线到眉州路河间路站下车

6,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希望能有用)  2003年7月7日下午,复旦大学学生姜扬托与三位同学在欧尚超市中原店购物时,因姜扬托的同学将一把牙刷掉落在自动扶梯右侧的人工绿色草坪上,姜扬托为捡拾该牙刷手撑不锈钢栏杆翻越跃入人工草坪。由于人工草坪下系不能承重的石膏板,姜扬托遂直接坠落至一楼仓库地面而受伤。经鉴定:姜扬托因高处坠落造成高位截瘫,其损伤已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伤后需终身护理依赖。2003年10月29日,姜扬托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2004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欧尚超市赔偿姜扬托各类损失共计432314.69元。  2005年4月26日,姜扬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赔偿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6日期间的继续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用具等合计人民币140213.23元。  而被告欧尚超市则提出:本案中,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2004年7月起至今,原告姜扬托必须或者只能长期居住在温州市中医院或温州市康复医疗中心,也没有任何有效的病历和相关资料准确反映原告接受的是怎样的治疗以及费用支付的详细情况,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在经过所谓的“治疗”以后,目前的状况比定残之时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非是可以调换的人体器官,或通过整容手术可以予以改善的,或通过康复治疗能够降低原告的伤残等级。现在各省、市、区甚至街道社区,均设有残联和下属的康复活动中心,对残疾人的康复和相互交流提供一个免费、积极的交流平台。虽然原告及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原告放弃上述社会福利,每个月花费昂贵的费用去住院,这不仅超过了一个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合理地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义务。综上所述,被告除了同意额外承担三张飞机票退票费及原告新主张的残疾用具费和按照20年期限一次性结算护理费外,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20年的期限并扣除前次判决已支付部分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清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对护理理的期限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至意见,法院予以准许。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由于欧尚超市同意进行更新,并同意扣除前次判决中已承担的部分,余款愿意按责任份额承担,也愿意按责承担原告三张飞机票退票手续费,法院批准。关于姜扬托提出的后续治疗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请求,法院则认为,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同时,对于伤者的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必需性,应从对损害结果治愈的可能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治疗效果上进行评定。姜扬托受到损害后,经上海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上海市职工康复医院、温州市中医院积极治疗,并未能使病情有所好转和改善,经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施行目前较为先进的干细胞移植手术,病情仍未有起色。可见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姜扬托所受损害是无法治愈及改善的。也因此,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姜扬托为一级伤残。虽然,姜扬托及其家属不惜一切代价求得原告康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仍然前往已经证明无法治愈或改善其损伤的康复中心并花费巨额费用来要求欧尚超市承担,却是不合理的。而且原告方仅提供医疗费单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治疗项目清单,也拒绝就治疗的效果进行评(鉴)定,是为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医药费及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2005年2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欧尚超市赔偿原告姜扬托护理费179952.80元(计算至2023年6月)并支付姜扬托残疾辅助器具费2830.40元和飞机票退票手续费76.80元;对于姜扬托要求欧尚超市赔偿继续治疗医疗费(包括外购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及陪护人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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