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9073 养老 2007年,2007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15 0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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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年达2892元涨17%!具体可到参考资料的网页上查看。
2,9073养老格局是什么意思
所谓“9073”,是指到年底,家庭自我照顾占全市户籍老年人口90%左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占7%以上;养老机构床位发展到10万张,约占3%以上。就是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人依靠社区养老、3%的老人依靠机构养老
3,求2007年上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法
2006年的上海市2006年增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 根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养老金,范围对象 为2005年底前已按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也将从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执行。 自去年起上海实行了“普加”与“特加”相结合的养老金增长办法,今年又对“普加”办法作了调整。“普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继续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第二部分是今年再按照本人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月养老金。同时,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再根据本人的年龄和工龄实施“特加”办法增加养老金。 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历年来上海市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都要比退休人员增加的水平低一点。考虑到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在计发时本身就偏低,为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上海市退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将按照同样办法增加养老金,适当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另外,由于今年增加养老金水平幅度较大,对2006年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因素也作了一定的调整。
4,退休职工调整不对应该找那里办理
应该是有一定的抚恤金的。一般是20个月到40个月的工资。同时还有丧葬费,有未成年子女的和抚养人的,要给抚养人一定比例的抚养费或者每月一定数额的抚养金。具体要到当地社保去或劳动局去问。我这里给你一份河南省的规定,其它地方大同小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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